补充耕地项目建设政策摘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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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定标准

1.项目新增耕地坐标不能与生态保护红线重叠。

2.项目新增耕地坐标不能与自然保护区重叠。

3.项目新增耕地坐标不能与城市开发边界重叠。

4.水田利用现状审查。水田应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或有上季水稻收割后的稻茬。

5.旱地利用现状审查。旱地应种植粮、棉、油、豆、菜等农作物, 或有明显田垄、上季秸秆或已进行翻耕等情形。

6.新增耕地不得撂荒,不得种植果树、茶树、中草药、烟 叶等非粮作物;不得存在沙化严重、碎石砾石较多、建设占用、光伏项目用地等情形。

7.新增耕地亩均投资标准应符合“项目总投资≥(净增水田面积+ 改造水田面积)×5000元/亩+(净增耕地面积-净增水田面积)×3000元/亩”要求。

二、政策依据

1.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补充耕地项目省级备案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2022〕12号)

2.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鄂自然资办函〔2022〕164号)

政策解读员及联系电话

程永兵  0714-6227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