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刑事犯罪案件和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和移诉工作。
(三)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四)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工作。
(五)防范、处置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件、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七)负责全市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市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全市出入境管理及外国人在境内居留旅行有关管理工作。
(九)负责到我市视察工作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一)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组织实施网络监控工作。
(十一)负责看守所、拘留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和教育司法机关送押、送拘留的各类人员。
(十二)依法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
(十三)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十四)负责全市道路和管辖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十五)负责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的公安法制工作。
(十六)拟订公安科技信息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公安科技信息建设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警务保障标准、制度的落实。
(十八)组织、指导全市公安队伍建设,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群团组织建设;组织、指导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十九)领导在我市的铁路、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的公安业务工作。
(二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