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区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本市有关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市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落实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市级生态环境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市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管理制度及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定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市级承担的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负责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四)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建设美丽黄石。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各级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认真落实本系统、本领域、本行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