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农村生态能源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贯彻执行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指导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指导农业资源开发与利用,以及生态农业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以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科教兴农工作;组织和实施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六)监督实施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负责农产品、绿色食品及农村生产生活节能产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七)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生产救灾物资、资金的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九)指导全市农垦企业改革、土地流转及其开发项目的实施;组织用于农业开发建设项目的外资引进工作;指导协调涉外农业技术人员交流工作;为农业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的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