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管市属国有资产。根据市委决定,成立中共黄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 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国资监管、国企改革发展、国企党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并组织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收入分配管理工作。
(四)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全市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战略性调整,加强与中央、省属企业的合作发展。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信访维稳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草案,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依法对市以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负责党的关系归口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省、外地驻黄企业和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群团工作。
(十)协助管理部分中央、省、外地驻黄企业和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
(十一)负责对接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承担中央企业招商引资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