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黄石市实施<人民防空法>细则》及《黄石市民事防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在全市的贯彻实施、监督检查和宣传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全市民防工作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2、组织编制本市人民防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人防工程、指挥通信、防空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拟订、修改本市防空袭方案;组织拟制人民防空演习、演练方案。
3、负责全市人防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人防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其它相关法律事宜。
4、负责全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组织修订、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拟制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方案。
5、负责市突发事件应急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民防专业队、特勤队的组建和训练;负责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和物资设备保障工作;协调各专业队伍参与本市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6、监督、检查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组织人防指挥所、防空通信网、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防空袭演习和防空警报试鸣。
7、负责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立项、审批、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收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并纳入民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
8、组织实施全市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对人防工程实行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全市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指导和督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民防建设要求。
9、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防空防灾知识宣传教育计划,负责全市防空防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防空防灾自救互救技能的培训演练。
10、管理全市民防经费和资金,编制全市民防经费预决算,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11、组织编制、实施民防信息化发展规划;开展民防科学技术研究、管理和学术交流,推广应用民防科研成果。
12、负责全市民防工作的行业管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民防部门的业务工作。
13、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