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即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企业考核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待遇支出/工伤保险费缴纳金额)符合相关政策的,可按规定适当下浮工伤保险费率。对于浮动周期内达到要求且考核合格的“健康企业”,可按相关规定适当下浮工伤保险费率。(咨询科室:工伤科;咨询电话:651300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企业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至27个月不等的本人工资;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至22个月不等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咨询科室:市社保局待遇给付科:咨询电话:6527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