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项目审批效率,进一步优化黄石市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建设项目开工落地,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加强对投资项目实施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投资和监督检查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项目实施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投资项目依法依规建设,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先建后验”是指在企业未取得正式施工许可证之前,通过办理“先建后验”施工通知单,合法开工建设,边建边办,建成即验,验好即用,使企业能早日开工建设,早日投产的便捷高效的改革模式。
第三条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先建后验”项目开工前是否根据项目能源消费情况完成节能审查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在建设过程中是否按相关图纸进行施工建设,安全质量是否达到标准,后期验收是否合格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依法由政府核准项目之外符合产业政策和城市(区域)发展规划的企业投资项目。其他重大项目(特殊建设工程除外)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实施。
二、监管职责
第五条项目全过程监管依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等的原则,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黄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黄石市建筑行业安全监察站、黄石市建筑市场管理站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消防安全的监管,防范质量安全和消防事故。
第七条 黄石市城管委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项目工地设施、环境保护、文化建设、违反行为等行为规范进行监管。
第八条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国防动员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已核准开工的企业投资项目加强监管,指导和督促项目业主(企业)办理、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三、监管内容
第九条通过“先建后验”方式办理开工手续的项目,由市政务和大数据局督促发改、自规、住建、城管、人防、生态环境、人社、气象、国防办等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市政数局处理。
第十条审批部门确定的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由审批部门在作出准予许可后,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市政数局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领取《先建后验施工通知单》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允许其按照承诺要求开工,并根据承诺内容进行全程跟踪监管服务,制定详细的项目监管方案,定期和不定期以实地办公、现场指导、整改督查等方式指导工业项目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施工,督促项目业主完善相关手续,并对是否按承诺标准、设计要求开展施工进行监管服务。
第十二条 市政务和大数据局在为企业办理《先建后验施工通知单》的过程中,向企业告知自觉履行承诺书上的相关审批事项、注意事项等,做好相关跟踪服务。
第十三条在企业取得《先建后验施工通知单》后,市政务和大数据局联审监督科应同时向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出具《项目基本情况表》,对证件即将到期的项目或办理延期到项目,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提醒告知。
四、监管流程
第十四条项目所在区域安排代办员定期指导项目业主完善手续,自规、住建、城管、人防等审批职能部门要监督项目业主按节点要求履行各项承诺,在企业需要履行承诺的时限前1个月,督促项目业主加快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市政务和大数据局在企业需履行承诺的时限前1个月,告知区域相关负责人企业履行承诺的情况,对未完成承诺事项的企业,协助企业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严格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监管清单和台账。承诺时限到期后,市政务和大数据局召开联席会议,自规、住建、城管、人防、生态环境等部门反馈项目履行承诺情况。已履行承诺的,进行销号处理。未履行承诺的,市政务和大数据局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区域负责人一周内到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反馈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
五、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现场核查时,若企业属于非主观故意的失诺行为,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八条对于虚假承诺的行为,经市政务和大数据局核查情况属实者,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函复“施工通知单”发放部门和相关职能监管部门,撤销“施工通知单”及停止监督;如果出现严重情况者,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一、总 则
行政处罚,企业不得再次享受告知承诺制审批等优惠政策。企业需在办理完成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九条 对拒不配合核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施工通知单”,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并将企业失信行为记入信用信息平台,今后不得再次享受告知承诺制审批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除特殊情况以外,区域存在一例及以上未履行承诺的项目,该区域新开工项目均不得享受“先建后验”优惠政策;项目均履行承诺后,方可启动“先建后验”报审工作。区域项目有未按时兑现承诺的,在年终考核时按项目数量进行扣分。
六、
七、责任追究(含监督检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失信,不严格履行承诺,应承担项目违规建设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通过政府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性质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失信情况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 加强失信行为的有效治理。各相关部门要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对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督办。凡违反承诺的,要责令其停工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或拒不配合、不予整改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责任人员,一律列入建筑市场“黑榜”名单;对涉事企业,短时间内不予办理“先建后验”,相关项目不再开辟不动产登记“绿色通道”。对涉及质量安全、隐蔽性工程等无法通过后续措施整改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立即撤销、收回项目施工通知单,给予相应处罚。整合湖北省、黄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不履行承诺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应严格对照企业承诺,加强全过程监管和服务。因管理与服务缺位、失职,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问责。因企业失信不履行承诺出现不良后果,已尽到形式审查义务的不予追究责任,不作负面评价。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按照《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社会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黄石市规划局加强工业项目“先建后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先建后验”施工通知单》由市政数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格式,统一印制,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政数局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先建后验”企业投资项目(市级)行政审批服务流程图;
2.“先建后验”企业投资项目(市级)事中事后监管流程图;
3.承诺书。
黄石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