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如果遇到下列民事、行政案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八)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范围补充事项的通知》(黄政办函〔2017〕13 号)规定:公民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除《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外,还可就下列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农民(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少数民族、军人军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
(二)因教育、移民、药品、婚姻家庭、征地拆迁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事项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三)属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四)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案件。
刑事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