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综合执法支队:
为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市场主体,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相关工作流程明确如下:
一、申请
被冒用人向市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公司登记、备案的,本人应当到场或通过其它有效方式进行身份核验,反映冒名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由本人亲笔签字的《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
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二、受理
审批注册科应按照接诉即办的原则,认真核验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件。被冒用人本人到场的,审批注册科应核实其身份证原件等;本人不能到场的,应当通过“实名验证系统”进行身份核验。同时及时做好记录,记录情况应包括被冒用人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申请事项等。审批注册科自接到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被冒用人本人不能到场的,以通过身份核验之日为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受理的,应向被冒用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同意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调查
(一)审批注册科对决定予以受理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包括冒名登记时间、冒名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及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在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
(二)在公示启动后,审批注册科负责查阅冒名登记行为涉及的档案材料,查询公示系统和信用网中相关部门的信用数据,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对公司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公司相关人员、登记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等方式,对冒名登记基本事实进行认真调查。如有必要还应当向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征询关于撤销冒名登记的意见。
(三)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审批注册后汇总收集相关调查结果作出调查结论,并参照《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办法》、《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复杂案件审理工作规则》规定,经法制审核和市局案审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四、作出决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撤销公司登记的决定:
1.经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
2.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
3.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撤销登记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予撤销公司登记的决定:
1.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或者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不成立的;
2.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或者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其他依法依规不应撤销登记的情形。
(三)审批注册科应将《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或《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冒名登记的公司,依法告知相应权利,并抄送被冒用人。在调查过程中已发现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可以直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五、后续工作
(一)审批注册科收到撤销登记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依照撤销登记决定,在登记注册系统标注作出撤销公司相关登记的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撤销信息,并将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录入全国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
(二)加强与公安、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在撤销冒名登记工作中发现有违法线索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三)认定撤销登记的决定错误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撤销该决定,恢复公司原登记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各城区市场监管局应参照市局模式建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冒名登记撤销工作机制。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冶市、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