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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石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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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黄石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8日

黄石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提升服务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20〕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审批,实施“先证后查”。

第三条 在黄石市范围内申请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在黄石市范围内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实行食品生产告知承诺制许可的食品类别主要包含九大类:粮食加工品、饼干、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二)申请食品销售经营许可。包含三种类型:

1.有实体门店的限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备案制管理);

2.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3.在省内已开办10家以上直营店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

(三)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小餐饮主要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等经营业态。

(四)申请变更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限生产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五)申请延续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限生产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符合条件的大型连锁餐饮服务企业,其分支机构办理餐饮服务许可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许可事项负责制作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相应事项的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可结合实际制定完善。

告知承诺书包括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和申请人承诺书,经申请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选择一般方式申请办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许可,也可自主选择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办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许可。

第六条 若申请人申请的许可类别既含“告知承诺制”的食品类别,又含非“告知承诺制”的食品类别,申请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先办理告知承诺的食品相关许可证,再办理非“告知承诺制”的食品扩项变更。

第七条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许可的,应当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还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符合法定审批条件。

第八条 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愿意承担因违法承诺而导致的损失及后果,且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部门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相应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后,要诚信守诺,未达到审批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条 行政许可部门与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建立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 食品相关监管责任部门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告知承诺制的管理对象实施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申请人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食品生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发现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食品,并于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食品相关监管责任部门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通告行政审批部门执行。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现场监督检查承诺制食品生产企业时,应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项目应涵盖产品执行标准有关规定的检验项目。由生产者自行检验的检验报告,应核查其检验能力。

第十三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现场核查人员库(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库、专业技术人员库)。现场核查以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为主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原则上应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参加首次承诺制企业现场检查人员由食品相关监管责任部门负责指派,人员应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监管工作的在编人员,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职业化检查员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长期聘用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

第十五条 食品相关监管责任部门负责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信息。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后,应当纳入信用记录。该申请人在两年内再次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时,不得采取告知承诺制。相关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记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全市统一向申请人发放电子版许可证书,原则上不再发放纸质版许可证书。对于获得电子证书的申请人,受理部门不再受理食品相关许可证书补办申请。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