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市监〔2019〕48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因机构改革,原黄石市知识产权局印发的《黄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黄知字[2018]3号)执行主体、责任部门等发生了变化。同时,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18]24号)文件精神,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标准需要调整。因此,市局对《黄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黄知字[2018]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黄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黄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黄知字[2018]3号)同时废止。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7日
黄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湖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市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示范企业是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完善、自主创新能力较为突出、专利技术拥有量较多、知识产权运用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业。
第三条 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工作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定
第四条 申报黄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能够按照市、县(市)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工作;
(二)近两年专利申请总量和发明专利申请数量逐年提高,且无行政或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三)企业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开展了知识产权“四个一”工程(包括一个专门机构、一个专职或兼职人员、一笔专门经费、一套专有制度)。
第五条 申报黄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黄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按照《黄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评审要点》,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近两年申请专利和有效专利拥有量清单;
(四)企业未来两年知识产权工作规划,须写明专利申请量(突出发明专利申请量)预期完成目标;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六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推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签署推荐意见后,集中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照《黄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评审要点》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企业名单,经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认定为黄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第八条 原认定的黄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更名为黄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第九条 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的,撤销其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十条 对评定为黄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下列扶持:
(一)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认定为黄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工作经费5万元,工作经费专门用于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
(二)对符合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及示范建设企业申报条件的,优先向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湖北省专利奖”等各种奖项的评选,优先推荐国家、省级各类知识产权项目的申报;
(四)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制度建设、宣传培训、信息利用、评议导航,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等方面的工作给予重点指导和服务支持;
(五)为企业重要发明专利申请加快审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提供服务支持;
(六)优先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服务需求,协调有关机构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提供绿色通道;
(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帮助和支持企业积极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为其提供维权援助;
(八)支持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组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培训、交流活动。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黄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当承担以下任务:
(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项目任务书,并按照任务书进度安排推进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努力提高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
(二)项目验收时提交项目总结和经费使用说明,并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安排接受验收考核;
(三)配合做好有关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等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书面和实地考察的方式,对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进行统一督导检查。
第十三条 对企业在检查和验收考核中存在项目进展缓慢或停滞、经费挪作他用等不合规情形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整改通知书,企业须上报说明材料及整改计划,且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接受验收考核。逾期整改不合格的收回黄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四条 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审一次,对复审通过的给予5万元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科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申报、评审和认定、考核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黄知字[20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