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按时足额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
注:1、首次开户缴存日前的补缴不予认可;
2、从时间上界定,自首次汇缴日至申请贷款日的正常连续汇缴月份数已达到6个月或6个月以上;
3、从金额上界定,期间的缴存额必须足额;
4、开户缴存一阶段后存在停缴行为的,申请贷款时以恢复缴存日为首次汇缴日期;
5、外中心转入本中心的缴存职工,缴存金额合并计算,其具体缴存月数由受理、审核人员根据外中心缴存明细推算判定,确定其贷款资格;
6、在其他中心缴存的,应提供缴存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职工缴存使用明细》;
7、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或欠缴公积金超过三个月或一次性补缴的均不予贷款;
8、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在2022年5月—2022年12月期间申请了缓缴、停缴、降低缴存比例的,视同正常缴存,不影响贷款申请。
(二)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注:1、通过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公积金中心系统中查询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信用记录;
2、借款人及参与还款人员提供可支配收入证明。
二、贷款对象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公积金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