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上午
黄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在黄石日报社三楼学术报告厅举行

● 发布人
程 超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宏兰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住房资金中心副主任
● 主持人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程超
通报《黄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制定发布情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养老金”,是老百姓住有所居、老有所养的重要民生保障。随着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工作开展,人民群众对城市品质和房屋更新、改造以及“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需求日益增长,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丰富维修资金使用形式,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全面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
一、制定背景
法律法规有依据。2012年6月4日印发的《黄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时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被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后,维修资金使用的业主表决比例发生了变化,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主动适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新形势,原《办法》已废止,需重新制定新的《黄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实际工作有需要。通过制定新的《黄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维修资金制度,丰富维修资金使用形式,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维修资金使用表决效率,简化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全面发挥维修资金作为房屋“养老金”作用。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委托住房公积金中心承担住房资金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通知》(〔2024〕141号)。
三、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解决维修资金使用表决比例与上位法不一致问题。将维修资金使用表决比例由原“参与表决业主代表列支范围内物业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经参与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表决同意”修改为“参与表决业主应当由列支范围内物业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进一步降低维修资金使用门槛。
二是解决委托公积金中心承担住房资金管理改革试点后的权责边界问题。根据《关于委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承担住房资金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办法》明确市住更局负责市本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维修资金账户设立及管理、收款入账、资金拨付、会计核算、票据管理、财务管理等资金管理工作。
三是解决维修资金续交、补交、实施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原《办法》侧重于对首次维修资金交存的把关,对维修资金使用后余额不足的续交、补交未做明确约定,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维修资金补交、续交实施主体,通过维修资金信息平台及时向实施主体发送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提醒,加大了维修资金的归集力度。
四是解决维修资金使用不便捷的问题。《办法》从公共账户设立、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明确、维修资金系统建设、维修资金使用预决算制度建立等方面对维修资金使用全面赋能增效,推动维修资金使用高效、便捷、合规。
五是解决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主体缺位问题。根据维修资金使用类型不同,进一步明确一般使用、应急使用申请主体。同时,明确街道办事处作为应急使用兜底保障部门,确保出现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等危及公共安全、房屋安全、人身安全等情形下,维修资金使用有组织、有方案、有计划、有落实、有验收,建立全周期应急使用流程。明确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失效的住宅小区,由房屋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确保维修资金申请使用主体的全覆盖。
六是解决维修资金使用合规性问题。《办法》明确了申请主体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机构来确定第三方主体,通过制度建立对各方主体行为进行监督,保障了维修资金使用安全,为广大业主守好资金“钱袋子”。
下一步,我们将通过明确责任、简化流程、强化监督,推动维修资金从“沉睡资产”转为“安全保障”,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及安全感。
会上
相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
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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