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开发区·铁山区)建设(住保)局、城管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城区住宅小区(含零星住宅,下同)日常管理工作,加大对住宅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现就建立和落实住宅小区行政执法清单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文明城市和法治政府创建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以群众 身边、房前屋后的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为切入点,建立住宅小区行政执法清单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居民、企业、政府作用,厘清住宅小区所在地城区政府、各管理单位、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提高城市居民文明程度,共同建造和谐美丽家园。
二、规范执法事项清单
以建立住宅小区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不断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健全清单动态管理制度,依法编制《黄石市城区住宅小区行政执法事项动态管理清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执法清单),明晰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和执法依据等基本要素,提高住宅小区行政执法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三、明确责任主体的履职定位
执法清单是厘清各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边界的基础,也是各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履职尽责、便捷高效的原则,积极落实住宅小区行政执法清单制 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切实维护执法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一)市级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小区内对应行政执法(认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牵头制定配套政策,落实各城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培训执法人员。各城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住宅小区内执法工作的具体执行和落实。
(二)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住宅小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综合协调。
(三)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住宅小区行政执法综合协调工作。街道办事处根据市(区)、街道行政执法目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各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住宅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和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并在执法过程中配合做好宣传引导、思想教育等工作,切实提高执法行为的有效性。
四、厘清各方主体的履职边界
(一)清单所列违法事项仅涉及单一执法主体的,相关执法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执法;清单所列违法事项若涉及多个执法主体的,由区政府牵头,依照“谁执法更有利更有效”原则,会商相关部门确定其中一个部门为执法主体,其他执法部门配合联合执法。
(二)清单所列违法事项中需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先期进行违法违规认定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检验、检测、认定等执法前期支撑工作,并将违法违规认定资料及时提供给执法主体。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健全人员培训制度,确保管理人员熟悉相关法规政策,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对于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告知相关行政部门,并积极配合执法。
五、落实行政执法清单公示制度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照《黄石市住宅小区行政执法事项动态管理清单》,尽快建立和完善住宅小区快速执法处理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街道办事处统一协调下,在辖区住宅小区醒目位置制作执法公示专栏,公布执法部门联系电话。
六、加强投诉举报处理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投诉举报,建立违法行 为投诉登记交办制度,落实“街道吹哨、部门报到”有关要求,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行政执法部门需要进入管理区域开展执法工作的,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七、强化行政执法主体监督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强行政执法队伍力量,提高管理水 平,增强作风效能建设,对涉及联合执法或违法认定的,严禁推诿扯皮、拖而不办,切实维护执法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市级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区主管部门的跟踪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和评估,及时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附件:黄石市城区住宅小区行政执法事项动态管理清单
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黄石市公安局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黄石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1月4日
附件
黄石市城区住宅小区行政执法事项动态管理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市级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执法依据 |
(一)对住宅小区内违规饲养动物行为的监管 | ||||
1 | 小区业主违规养犬 | 市公安局 | 区级 | 《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黄石市养 犬管理条例》 |
犬只粪便不及时清除或清理 |
市城管委 |
区级 |
《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
2 |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 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 |
市公安局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黄 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二)对违反消防安全的监管 | ||||
3 | 在高层住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 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给电动 自行车充电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区级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4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 防车通行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5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妨碍安全疏散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6 | 在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除符合法律法 规情形外,侵占消防通道,拆除、损坏、 侵占、遮挡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消防设施 器材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黄石市建筑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三)对违反公共安全的监管 | ||||
7 | 高空抛物 | 市公安局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8 |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 市公安局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9 |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 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
市公安局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10 | 在住宅小区内,组织、教唆、胁迫、诱 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 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 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
市公安局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11 | 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 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 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 案件、治安灾害事故 |
市公安局 |
区级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
12 | 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 规定报告公安机关 |
市公安局 |
区级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
13 | 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 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
市公安局 |
区级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
14 |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不按 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以及明知承租人 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市公安局反馈) |
市公安局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15 | 在住宅小区内组织传销活动和在住宅小 区内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 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
市市场监管后 |
市级、区级 |
《禁止传销条例》 |
(四)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监管 | ||||
16 |
住宅小区内非法张贴小广告 |
市城管委 |
区级 |
《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7 | 饲养家畜、家禽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市城管委 | 区级 | 《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8 | 毁坏住宅小区红线范围内绿地 | 市城管委 | 区级 | 《城市绿化条例》 |
(五)对违法装修行为的监管 |
19 |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 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 砖、混凝土墙体的 |
市住建局 |
市级 |
《黄石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20 |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的 | 市住建局 | 市级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21 |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 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 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 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 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
市住建局 |
市级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22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 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 有关部门报告的 |
市住建局 |
市级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23 |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 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房屋 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 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
市住建局 |
市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黄石市建筑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24 | 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损坏房屋原有节 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 市住建局 | 市级 | 《黄石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六)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管 | ||||
25 |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 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 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 市住建局 市城管委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关 于印发黄石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 声污染防治法>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 |
26 | 制造社会生活噪音,干扰业主正常生活 | 市公安局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黄 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七)对燃气安全的监管 | ||||
27 | 住宅小区内燃气用户未遵守安全用气及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相关规定 |
市城管委 |
区级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 条例》 |
(八)对违反电梯安全运行行为的监管 | ||||
28 |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电梯安全运行行为 |
市市场监管局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湖 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
29 |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 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 保养 |
市市场监管后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湖 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
(九)对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管 | ||||
30 | 拆改具有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房屋主 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
市住建局 |
市级 |
《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
31 | 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开挖房屋地下空 间或者降低室内地坪标高 |
市住建局 |
市级 |
《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
(十)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 ||||
32 | 无照经营 | 市市场监管局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十一)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 | ||||
33 |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等价格违法行为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级、区级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
(十二)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监管 | ||||
34 | 建设单位在物业保修期内未按照规定履 行保修责任 |
市住建局 |
市级 |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 管理条例》、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35 | 建设单位违反物业项目招投标有关规定 | 市住建局 | 市级、区级 | 《物业管理条例》 |
36 |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 市住建局 | 市级、区级 | 《物业管理条例》 |
37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 市住建局 | 市级、区级 | 《物业管理条例》 |
38 | 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 期物业服务合同,未报房产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
市住建局 |
区级 |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
39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销售 或者变相销售停车位、车库的 | 市住建局 | 市级、区级 |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
40 |
拒绝移交物业档案资料 |
市住建局 |
区级 |
《物业管理条例》 |
41 | 建设单位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未向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物业区域 证明、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业主名册、 竣工总平面图、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 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等筹备首次 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
市住建局 |
市级、区级 |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
(十三)对物业服务人行为的监管 | ||||
42 | 违反物业服务项目分包规定 | 市住建局 | 区级 | 《物业管理条例》 |
43 | 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市住建局 | 市级 | 《物业管理条例》 |
44 | 开发建设单位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
市住建局 |
市级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45 |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 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
市住建局 |
市级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46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 市住建局 | 区级 | 《物业管理条例》 |
47 | 对物业服务企业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 用等理由,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 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 实施损害业主权益的其他行为 |
市住建局 |
区级 |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
48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在物业区域内公 示有关信息 | 市住建局 | 区级 |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
49 |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 营等活动 |
市住建局 |
区级 |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
50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保 存、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档案的 |
市住建局 |
区级 |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
51 |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擅自撤离物业区 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被选聘的物业服务 企业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 的 |
市住建局 |
区级 |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
52 | 物业服务企业泄露业主信息,对业主进 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 行为 |
市公安局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湖北 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