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夏酷暑,劳动者高温作业权益保障牵动人心。7月15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作业时间、津贴发放、劳动保护及维权渠道等方面作出系统部署,明确高温津贴为法定强制性支付项目,并非企业可发可不发的“福利”。
根据《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须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湖北省高温津贴执行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发放时段覆盖每年6月至9月。
需特别指出的是,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性质截然不同。前者属于法定劳动津贴,是工资的组成部分,不计入最低工资范畴,具有强制性;后者则属于企业职工福利,支付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高温津贴须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不得以清凉饮料、防暑用品等实物或有价证券充抵,用人单位亦不得因高温停工、缩短工时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通知》重申了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调整作业时间的法定责任。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发布的当日预报气温,用人单位须严格执行分级应对措施: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须停止安排劳动者当日室外露天作业;达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室外露天作业累计不超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露天作业;达35℃以上、37℃以下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对超龄劳动者须酌情缩减工时。
因高温停工或缩短工时,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此外,高温津贴发放不以白班或夜班为界限,凡工作场所温度未降至33℃以下的,无论昼夜,都应依法支付。
针对劳动者关心的维权问题,市人社部门明确回应:高温津贴属强制性津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即构成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须加付赔偿金。如遇用人单位不发高温津贴,职工可先向用人单位工会反映,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维权,也可拨打0714-3800518向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反映。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工会,也可拨打0714-6286299、0714-6286399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融媒记者 丁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