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黄石市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 | 文件类型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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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1-11-11 16:57:40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16:57:40 |
生效日期 | 2021-11-11 16:57:40 | 失效日期 | |
发文字号 | 黄政办发〔2021〕53号 | 发文机关代字 | 黄政办发 |
发文年份 | 2021 | 文件顺序号 | 53 |
有效性 | 失效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制定单位 | |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 | 420200 |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 无 |
文件来源 | 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 题注 | 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
文件附件 | 文件PDF版本 | ||
文件的WPS版本 | ./W020231123352194426592.wps | 文件的OFD版本 | |
服务对象 | 政府机关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机构分类 | 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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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石市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
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黄政办发〔2021〕53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清单实施工作
《黄石市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市场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清单,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对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法定职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各级各部门在本通知印发前制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中,相同违法行为事项的适用条件与本清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1个月内予以调整并依法对外公布。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立足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要求,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提供操作指引。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适时对本地区本系统清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不符合行政管理需要、不便于操作执行、企业和群众争议较大等事项,及时予以调整;对于清单外的其他事项,经评估依法可以纳入的,及时纳入。
三、强化实施工作监督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落实情况专项监督,对不严格、不依法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清单内容的,及时督促整改,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黄石市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
一批)
2021年11月11日
附件
黄石市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自然资源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未复垦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 |
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1.符合规划条件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
生态环境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3 |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 1. 首次被发现; 2. 在限期内改正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公布,2019年3月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
住建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4 | 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在期限内改正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发布,2020年2月修正)第三十七条 |
5 | 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在期限内改正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发布,2015年5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
6 | 建设单位和物业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 | 在期限内改正 |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公布,2018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八条 |
文化旅游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7 | 违反《旅行社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公布,2020年11月第三次修订)第五十条 |
8 | 违反《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公布,2020年11月第三次修订)第五十条 |
9 | 违反《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公布,2020年11月第三次修订)第五十条 |
10 | 违反《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 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公布,2020年11月第三次修订)第四十八条 |
11 | 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 限期内改正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发布,2017年10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
12 | 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经营者未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 | 限期内改正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发布,2018年11月修改)第二十八条 |
13 | 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未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的 | 限期内改正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发布,2018年11月修改)第二十八条 |
14 | 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未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的 | 限期内改正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发布,2018年11月修改)第二十八条 |
15 | 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未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 | 限期内改正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发布,2018年11月修改)第二十八条 |
城管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6 | 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违法行为 | 在期限内改正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发布,2015年5月修正)第三十八条 |
17 | 对大型户外广告、主干道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不及时维修和更换行为的违法行为 | 在期限内改正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5月通过,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18 | 对擅自在道路、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 | 在期限内改正 | 《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
市场监管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9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七十八条 |
2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八十三条 |
2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六条 |
2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七条 |
23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三条 |
24 | 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 在限期内改正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公布,2015年3月修订)第二十五条 |
25 | 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 | 在期限内改正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1月公布,2020年10月修订)第三十九条 |
26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21年4月修改)第一百二十五条 |
27 | 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的 | 在期限内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五十二条 |
28 | 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或者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五十三条 |
29 | 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的 | 在期限内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公布,2017年11月修正)第四十八条 |
30 |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公布,2017后11月修正)第四十九条 |
3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者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未按照规定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公布,2019年3月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一条 |
32 |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四条 |
33 | 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 | 在限期内改正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第二十四条 |
34 | 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第二十五条 |
3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第七十一条 |
36 | 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不严侵害消费者权益 | 在限期内改正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 |
37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 |
38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的 | 在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公布,2016年2月第三次修订)第七十条 |
39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公布,2016年2月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八条 |
4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公司未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公布,2016年2月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八条 |
4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公布,2016年2月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八条 |
4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公布,2016年2月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八条 |
43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未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 | 在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公布,2016年2月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八条 |
4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公司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公布,2016年2月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二条 |
4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公布,2020年10月第八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
46 | 违反《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 | 在限期内改正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第十二条 |
47 | 违反《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使用企业名称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 在限期内改正 |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第四十条 |
48 | 违反《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其分支机构名称 | 在限期内改正 |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第四十条 |
49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第九十五条 |
5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未依法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发布,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
5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 在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发布,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
5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 |
53 |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 | 在限期内改正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公布,2019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
54 | 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 在限期内改正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公布,2019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
55 | 违反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未按规定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的 | 在期限内改正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公布,2019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四条 |
56 |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或未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 在限期内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十七条 |
57 |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 | 在限期内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十七条 |
58 |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 | 在限期内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十七条 |
59 | 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未使用计量器具 | 在期限内改正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公布,2020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九条 |
60 | 违反了《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的 | 在期限内改正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公布,2020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 |
61 | 违反了《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 | 在期限内改正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公布,2020年10月修订)第十九条 |
62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 | 在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八十四条 |
63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 | 在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
64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销售者售出的产品未按照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 | 在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条 |
65 | 在公益活动中使用的纤维制品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 | 在期限内改正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第三十条 |
66 | 违反了《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经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标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系统成员的产品或产品包装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 在期限内改正 | 《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三十五条 |
67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 | 在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公布,2010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
68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1.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9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六十条 |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自然资源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69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 1.首次违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
生态环境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7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1.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
7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 1.环评文件类型为环境影响报告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
72 |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1.环评文件已批复;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发布,2017年7月修订)第二十三条 |
73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1.初次违法; 2.超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限于常规污染物,不含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3.超标排放污染物持续时间不超过2小时,超标污染物为单个因子且超标倍数在0.1倍以内; 注:对明显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相关环保手续不全等的企业不予适用;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发生的超标排放行为不予适用;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革目标的地区的案件不予适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 |
7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 1.首次违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条 |
7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或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1.初次违法; 3.在24小时内完成整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 |
76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1.污染物为常规污染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 |
77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 1.首次违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
78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1.首次违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 |
79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 1.首次违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 |
80 | 违反《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 1.首次违法; | 1.《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第十六条 |
81 | 违反《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一条,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 1.首次违法; | 1.《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第十六条 |
住建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82 |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 | 1.初次违法; |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发布,2015年5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
交通运输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83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公布,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八条 |
84 | 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
85 | 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发布,2019年6月第五次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86 | 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发布,2019年11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 |
87 | 违反《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1.《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发布,2016年9月修正)第四十条 |
88 | 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 1.首次违法; | 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发布,2019年6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
89 | 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一款第(二)项,车辆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三条 |
农业农村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9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 1.在限期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二条 |
9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 | 1.在限期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九十四条 |
92 |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 1.在限期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六条 |
93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六十八条第一款,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 1.不适用未附检疫合格证明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八条 |
9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 1.在限期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公布,2014年7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
新闻出版广电文化旅游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95 | 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未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1. 首次违法;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公布,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
96 |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的 | 1. 首次违法;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公布,2020年11月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
97 |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未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1. 首次违法;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公布,2020年11月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
98 | 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 1.首次违法; |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七条 |
99 | 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出版物发行单位未能提供近两年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 | 1.首次违法; |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七条 |
10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 | 1.首次违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第五十一条 |
101 | 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或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1.首次违法; |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 |
102 |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 1.首次违法;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公布,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一条 |
103 |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1.首次违法;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公布,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一条 |
104 |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1.首次违法;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公布,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一条 |
105 |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1.首次违法;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公布,2020年11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
106 |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1.首次违法;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公布,2020年11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
107 |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 1.首次违法;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公布,2020年11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 |
108 | 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 | 1.首次违法; |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公布,2016年12月修改)第五十七条 |
109 | 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 1.首次违法; |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公布,2016年12月修改)第五十七条 |
110 | 违反《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 | 1.首次违法; |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公布,2016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
城管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11 | 主干道未按照批准内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违法行为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而立即停止; | 1.《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5月通过,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
112 | 主干道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 | 1.在期限内改正; | 1.《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5月通过,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市场监管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13 | 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1.已取得批准文号; | 1.《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2015年12月公布,2020年10月修订)第十三条 |
114 | 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1.已取得批准文号; | 1.《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2015年12月公布,2020年10月修订)第十二条 |
11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1.广告是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21年4月修改)第五十七条 |
116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 | 1.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21年4月修改)第五十九条 |
117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 1.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21年4月修改)第五十九条 |
118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 | 1.在期限内改正,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21年4月修改)第五十九条 |
119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未经审查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 | 1.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但逾期未超过三个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21年4月修改)第五十八条 |
120 | 违反《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餐饮业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额、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 1.首次违法; | 1.《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8年1月通过,2021年1月修正)第五十二条 |
121 | 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 1.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的; |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三条 |
122 | 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 | 1.违法情节轻微;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公布,2020年10月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123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 1.首次违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批准,2018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四十条 |
12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 1.首次违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批准,2018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
125 | 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价格变动时个别标价签未能及时调整到位 | 1.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 1.《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 |
126 | 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公示不醒目 | 1.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 1.《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 |
127 |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参加传销的 | 1.首次违法; | 1.《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四条 |
128 | 违反《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企业未在住所标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 | 在限期内改正 | 1.《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第四十条 |
129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 1.首次违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批准,2018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
13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 1.首次违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
13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 1.首次违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0月批准,2016年2月修订)第十五条 |
132 |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 | 1.首次违法; |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十八条 |
133 |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 | 1.首次违法; |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十六条 |
134 | 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器具 | 1.首次违法; | 1.《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公布,2020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九条 |
135 | 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未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 1.首次违法; | 1.《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公布,2020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九条 |
136 | 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未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未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 1.首次违法; | 1.《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公布,2020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九条 |
137 | 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 1.首次违法; | 1.《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公布,2020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九条 |
138 | 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或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 1.首次违法; | 1.《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公布,2020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九条 |
139 | 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要求收购棉花 | 1.首次违法; | 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公布,2017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