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文件类型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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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9-09-27 18:53:39 | 发布日期 | 2019-09-27 18:53:39 |
生效日期 | 2019-09-27 18:53:39 | 失效日期 | |
发文字号 | 黄政发〔2019〕19号 | 发文机关代字 | 黄政发 |
发文年份 | 2019 | 文件顺序号 | 19 |
有效性 | 有效 | 公文种类 | 意见 |
发文机关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制定单位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 | 420200 |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 无 |
文件来源 | 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 题注 | 无 |
文件附件 | 文件PDF版本 | ||
文件的WPS版本 | ./W020231123352367433850.wps | 文件的OFD版本 |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的法人或组织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体裁分类 | 意见 | 机构分类 | 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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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黄政发〔2019〕19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62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营商环境,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畅通社会力量进入教育领域渠道
1.实行宽松准入制度。各级各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办学体制改革,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进入各级各类教育领域。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进一步拓宽民办学校准入渠道,优化审批流程,减少事前审批,加快办理时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排名第一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建立完善退出机制。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办学、变更举办者权益,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审批机关核准。举办者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应事先公告,并经审批机关同意。完善申请退出和责令强制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学生、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落实完善优惠政策
3.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在土地供应方面,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格参照工业用地价格执行。营利性民办学校原则上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出让价格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科教用地)市场评估价格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制造业服务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4.落实税费减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办理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后,符合条件的收入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排污、通信等公共事业收费,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城管委、市供电公司、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市中国石油昆仑城投燃气有限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三、建立教师发展长效机制
5.健全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民办教师统一管理平台,统一管理教师人事档案。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派公办学校教师在保留原编制身份及工资社保和档案关系的前提下到民办学校支教。[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6.保障民办教师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培养培训、评先表彰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享受同等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工资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教师,并保持同步增长。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五险一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医疗保险等补充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待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强化资金支持力度
7.加大财政投入的引导效应。各县(市、区)政府都要建立健全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奖励性补助等方式为辅的支持民办学校提供普惠性教育服务的多元化公共财政扶持体系。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政支持力度,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服务。各县(市、区)政府向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创设公募性质的民办教育福利基金,主要为民办学校师生提供救助性福利保障。从2020年起,市财政从教育经费中安排资金作为民办教育突出贡献奖励,用于表彰优秀人才及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等,鼓励扶持民办学校优质化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8.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投融资机制,依托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融资支持;鼓励民办教育行业组织组建担保公司,积极开展业务,服务民办学校。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各县(市、区)可建立民办学校低息贷款政策,支持民办学校融资;对于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民办学校,当地政府可提供贴息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为民办学校提供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目的的信贷支持。允许营利性的教育培训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担保集团、各县(市、区)政府]
五、提高营商服务水平
9.建立民办教育管理联动机制。市级建立由市教育局牵头,机构编制、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审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10.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社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11.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教育部门要合理确定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招生范围,允许民办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和审批机关的审批范围内,与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民办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学校制定和调整学费标准时实行“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实行事前告知和常态公示,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12.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法制定学校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鼓励学术团体及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参与学校治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13.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和规范民办学校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核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财政、审计部门会同审批机关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民办学校的财务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发展
14.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选址、校舍建筑以及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工作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师生安全教育。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相关部门要抓好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工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15.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积极推动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的民办教育综合治理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诚信档案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违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