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 | 文件类型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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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7-11-01 09:59:16 | 发布日期 | 2017-11-01 09:59:16 |
生效日期 | 2018-01-01 09:59:16 | 失效日期 | |
发文字号 | 黄政办发〔2017〕57号 | 发文机关代字 | 黄政办发 |
发文年份 | 2017 | 文件顺序号 | 57 |
有效性 | 有效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制定单位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 | 420200 |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 无 |
文件来源 | 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 题注 | 无 |
文件附件 | 文件PDF版本 | ||
文件的WPS版本 | ./W020231123352641370441.wps | 文件的OFD版本 | |
服务对象 | 事业单位 | 主题分类 | 医疗保险、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机构分类 | 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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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1月1日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
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保障药品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健全完善全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制,加强药品采购过程监管,规范集中采购、统一配送、药款结算、合理用药行为,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推进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和药品回归治疗功能。
(二)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公立医院全面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切实保障临床用药,有效降低部分药品虚高价格,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二、采购主体
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精神病医院、结核病防治院等)是直接挂网药品带量采购的采购主体。
三、工作措施
(一)执行省网平台采购
1.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集中采购,落实阳光交易、信息报送、采购监管等职责,禁止网下采购及各种名目的利益输送。
2.按采购主体自愿原则,由卫计部门牵头,组织各公立医院成立全市采购联合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承接公立医院带量采购和在线交易、集中结算等具体采购工作。
(二)执行药品采购准入制度
3.鼓励和引导我市药品生产企业执行省级采购平台“采购准入”制度和相关交易规则,积极挂网;鼓励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本市药品生产企业挂网药品。
(三)执行药品分类采购管理制度
4.积极配合执行省级药品采购目录管理制度。全市各级公立医院每年按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编制采购计划,统一报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汇总采购计划,配合编制省级年度公立医院采购目录,采购目录分为限价采购目录、参考价采购目录、固定价采购目录、其他采购目录。
5.执行挂网价格分类管理制度。
(1)限价管理。限价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医疗机构与挂网企业议价的实际成交价不得高于其挂网限价。
(2)参考价管理。对临床用量少、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非专利药、急(抢)救药、基础输液等临床必须、采购金额少、供应不足或短缺的药品,实行参考价管理,医疗机构与挂网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竞价采购。
(3)固定价管理。对实行国家和省级谈判确定价格的药品,各医疗机构按谈判结果进行采购。对国家、省实行定点生产的药品,各医疗机构按统一采购价格采购。
(4)特殊药品价格管理。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治疗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有关规定采购。
(5)其他情况。对暂未纳入国家谈判的专利药和独家生产的药品,探索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并做好医保等政策衔接。
(四)落实药品带量采购
6.实施分级分类带量采购。将直接挂网常用低价药品带量采购权限下放至县(市)级层面。县域医疗机构所需的直接挂网常用低价药品,由各县(市)卫计部门以县(市)为单位组织开展集中带量二次议价采购。市、区属医疗机构所需的所有直接挂网药品以及县域医疗机构所需的常用低价药品外的直接挂网药品全部纳入市级集中带量采购。
7.明确带量采购方式。市级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可按照有关程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建立完善药品带量采购信息化管理平台与省级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对接,并与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联接,实现药品招标采购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实施专业化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县(市)常用低价药二次议价工作由各县(市)结合实际,自主确定采购方式。各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带量采购结果在省级采购平台采购药品。
(五)加快推进“两票制”在我市落地实施
8.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须承诺执行“两票制”的相关规定,否则不得挂网。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要求供货企业承诺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相关条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两票制”规定,一经查实,取消挂网资格。鼓励并开展公立医院与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的“一票制”药品购销模式试点工作。
(六)加强药品购销合同监管和货款结算机制建设
9.建立公立医院药品购销双方严格履行购销合同的长效监管机制。对违反合同约定,生产供应不足、配送不及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上报省级采购平台取消挂网资格,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期回款或变相延长货款支付周期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计生部门予以纠正和通报批评。开展公立医院药品货款集中结算试点工作,交易双方通过交易平台订立的交易合同实行统一结算。
(七)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管理
10.强化监督管理。将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作为考核公立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对违规实行网下采购医疗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11.推进“阳光用药工程”。全面实施信息公开,确保药品采购使用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坚持合理用药,对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等重点药品建立监控制度,从严控制抗菌药物和营养类、辅助用药的使用;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建立短缺药品监测及预警上报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的培训和考核评估,发挥临床药师促进合理用药的作用。
12.严厉打击商业贿赂。严肃查处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对商业贿赂案件多发、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现象严重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要严肃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对当地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改革任务的落实负总责。各公立医疗机构和采购联合体应成立相应组织,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谈判工作的指导、协调,实行全程监督。各公立医疗机构和采购联合体成立的各类组织、制定的各类文件均需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各方行为的监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药品采购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市食药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公安、监察机关要加大对药品集中采购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打击和查处力度。
(三)做好跟踪评估。各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对机制改革进展和效果的跟踪评价,密切关注改革后药品费用变化。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分析,不断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体系。
(四)加强政策宣传。药品采购和供应机制改革涉及多方利益调整,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的反映和社会关切,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五)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强化对药品采购主体及价格谈判人员的监管,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廉洁从业教育,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廉洁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