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黄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 文件类型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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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5-12-01 15:50:00 | 发布日期 | 2015-12-01 15:50:00 |
生效日期 | 2015-12-01 15:50:00 | 失效日期 | |
发文字号 | 黄石政规〔2015〕5号 | 发文机关代字 | 黄石政规 |
发文年份 | 2015 | 文件顺序号 | 5 |
有效性 | 有效 | 公文种类 | 办法 |
发文机关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制定单位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 | 420200 |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 无 |
文件来源 | 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 题注 | 无 |
文件附件 | 文件PDF版本 | ||
文件的WPS版本 | ./W020231123352833101794.wps | 文件的OFD版本 |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法人或组织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办法 | 机构分类 | 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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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黄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石政规〔2015〕5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新修订的《黄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日
黄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推进和引导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鄂政发〔2009〕37号)和《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黄政发〔2008〕34号)、《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质量兴市战略发展纲要(2012—2020年)的通知》(黄政发〔2012〕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每2年组织评选1届,原则上每届评定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1至2家。对入围候选企业、组织可设置一定数量的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市人民政府授权日常工作由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向市政府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 办公室在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九条 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辖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黄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三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茅,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省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工程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内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主要参照湖北省政府长江质量奖评定标准(等同采用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评定标准)制订。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策划,以顾客为关注焦点,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以员工为本,过程管理,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市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定市长质量奖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包括组织发动、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征求成员单位意见、社会公示和市政府审定等7个程序,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500分(含),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500分(不含),该奖项将空缺。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由办公室在市政府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届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真实性材料,经市、县(市、区)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办公室受理。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办公室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应经过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拟奖名单。
第二十四条 拟奖名单经征求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办公室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以黄石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组织,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向获得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提名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
第二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拨款,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或在获奖年度内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企业或组织,办公室可提请市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九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办公室会同市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分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鼓励其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组织绩效水平。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为市长质量奖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或组织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应于三年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三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奖杯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7月27日发布的《黄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