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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2022-09-16 16:16:40 发布日期2022-09-16 16:16:40
生效日期2022-09-16 16:16:40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黄政发〔2022〕20号 发文机关代字黄政发
发文年份2022 文件顺序号20
有效性有效 公文种类意见
发文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制定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420200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文件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题注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级绿色矿山建设文件与本意见要求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有效期3年
文件附件 文件PDF版本
文件的WPS版本 ./W020231123352896648604.wps 文件的OFD版本
服务对象政府机关 主题分类环境资源
体裁分类意见 机构分类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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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

实施意见(试行)

(黄政发〔202220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构建我市绿色矿业转型发展新格局,推动我市绿色矿山提档升级,加快建成全国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努力建成武汉都市圈核心城市提供坚实的资源要素保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提升我市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全面强化绿色矿山监管,按照“绿色、安全、环保”要求和“见绿、干净、整洁”标准,力争用两至三年时间推进全市生产露天矿山绿色矿山创建全部达标,推动全市生产矿山构建“政府引导、部门协同、企业主建、技术支撑、多级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地方标准规范,为加快实现绿色崛起、建成一批具有影响力的绿色矿山典型,巩固我市绿色矿山建设成果打下坚实基础。

二、落实绿色矿山重点事项

(一)矿区环境应绿尽绿。露天矿山开采区裸露面积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要求控制裸露面积比例,矿区范围内长期不开采区域禁止裸露;禁止在长江、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出现裸露面;一级公路、国道及主干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台阶工作作业面,且应采取减轻不利影响的措施;原有裸露面要在2-3年内及时修复复绿。矿区道路两侧要设置隔离绿化带和标识牌,矿区可绿化区域应实现绿化全覆盖。矿区绿化应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绿化植物搭配合理,做到整体环境整洁美观。

(二)落实矿山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配套设施齐全。固废有效处置,严禁乱堆乱放,全面综合利用。废水固液分离、循环利用、达标排放。收尘、抑尘、降尘贯穿生产全环节,全面控制矿区PM2.5PM10等颗粒物指标,安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在线监控系统,实现废气排放达标。露天矿山主要运输道路要实现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矿山开采区道路用石渣填铺。推广使用“压顶式”、平硐溜井等开采方式,采用全封闭皮带输送长廊运输矿石。建设称重地磅、视频监控、电子界桩等设备。提倡使用新能源矿车,矿石运输车辆驶离矿区时要进行保洁,确保符合道路运输规定。

(三)保障安全生产底线。严格执行经审批的《安全设施设计》,安全生产配套设施齐全,确保矿山生产无重大安全隐患。严禁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越层越界开采、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违法违规开采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三、提高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一)健全市级绿色矿山评价指标体系。实行《黄石市绿色矿山现场评价指标(试行)》(简称“市级绿色矿山标准”),增加“一票否决”项,对“未通过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竣工验收”以及“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纳入一票否决。自本实施意见印发后1年内,矿山现场评分必须达到80分及以上,并申请进入市级绿色矿山预备库;进入预备库后1年内必须达到90分,申请入库市级绿色矿山名录库。

(二)明确市级绿色矿山入库程序。入库验收采取企业申报、县级审查与市级复核验收的流程进行。

1.未入库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要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报县级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级备案,严格按经批准的《绿色矿山建设方案》要求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建成后,矿山企业要对照市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向县级申请,经县级审查后报市级,由市级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对验收通过的市级绿色矿山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黄石市绿色矿山标志牌。

2.实施绿色矿山建设动态管理。原已入库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要对照《黄石市绿色矿山现场评价指标(试行)》逐项自查,补齐短板,修编原《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请评审,1年内申请市级绿色矿山核查验收合格。未按照市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进行提升或提升效果不佳的,按程序逐级上报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库。

(三)落实奖惩措施。建立绿色矿山奖惩机制,通过市级绿色矿山核查的,可获得以下奖励:1.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绿色矿山”称号;2.优先申报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项目,获得国家政策资金支持。

全市所有生产矿山要按照《黄石市绿色矿山现场评价指标(试行)》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剩余储量可采年限(按储量年度报告)少于三年的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在三年内采完申请闭坑,申报部、省级绿色矿山验收必须先达到市级绿色矿山标准,凡在约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完成绿色矿山提升的由各职能部门根据核查情况依法依规处理:一是生产矿山未按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或建设效果不佳的,由县级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不达标或未按整改要求完成阶段性任务的;二是新建矿山未严格按照《黄石市绿色矿山现场评价指标(试行)》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绿色矿山建设不达标的;三是停产矿山申请恢复生产前,未按程序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且评审通过,限期未申请绿色矿山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

四、加强绿色矿山监管水平与资金保障

(一)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职能。由绿色矿山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全市绿色矿山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我市绿色矿山建设监管要求,监督促进全市矿山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办公地点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独立办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各抽调1名业务骨干全脱产集中办公。各相关县(市)区要相应成立专职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绿色矿山建设督导落实等相关工作。各级财政要根据辖区矿山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市级财政、大冶市、阳新县每年安排不少于80万元专项资金,开发区·铁山区、新港物流园区每年安排不少于30万元专项资金。

(二)强化部门协同以及技术监管。建立部门联席工作制度,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支撑单位,形成整体联动、专业指导、监督检查,全面协助开展矿山日常监督。不定期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重点矿山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检查并评估指导,提出整改措施,督促矿山落实问题整改。技术支撑单位要定期开展检查指导,发现问题,每月报告矿山监管情况,并做好原始测量记录及现场监管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协助制止并督促矿山企业加以整改,属违法违规问题的,移交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压实责任主体

(一)强化管理主体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绿色矿山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绿色矿山管理工作负总责。绿色矿山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绿色矿山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各司其职、整体联动。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清单,切实加强全市绿色矿山建设监管工作。市绿色矿山建设指挥部要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矿山企业要充分认清当前形势,深刻认识绿色矿山建设是矿山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严格按照黄石市绿色矿山建设要求逐项自查整改,加大建设投入,认真开展各项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计提及使用要求,按规定足额提取基金,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确保矿山“绿色、安全、环保”开采。

(三)强化中介单位服务责任。建立矿山相关技术中介服务单位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对在绿色矿山检查、督办、评审、方案编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单位以及评审专家依法纳入不良行为“黑名单”,3年内不予受理不良行为“黑名单”中介单位编制提交的各类技术服务报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级绿色矿山建设文件与本意见要求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有效期3年。期间上级若有其他要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附件:黄石市绿色矿山现场评价指标(试行)


2022916日    


附件

黄石市绿色矿山现场评价指标(试行)

指标

序号

验收评分内容

基本分值

评价内容

依法办矿

1

一票否决项,满足所有先决条件方可申请绿色矿山

《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照合法有效,履行排污许可手续。

2

近三年内,未受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等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罚已整改到位(相关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且未发生过较大安全、环保事故。未被各级生态环境督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通报。

3

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

4

矿山正常运营,且剩余储量可采年限(按储量年度报告)不少于三年。

5

矿区范围未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等生态保护红线。

6

通过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竣工验收。

7

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矿区环境(34分)

8

功能分区

2

现场按生产区、管理区、生活区进行功能分区且分区合理、干净整洁,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5分;

露天矿山矿区环境整洁,弃土弃渣按规定排放;地下矿山提升系统、卸料口、矿石运输堆场、选矿厂、尾矿库周边干净整洁,符合设置规定要求,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5分。

9

矿区绿化覆盖

6

严格按照经评审公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要求,控制裸露面积,矿区范围内长期(2年以上)不开采区域禁止裸露;禁止在长江、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出现裸露面积;一级公路、国道及主干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台阶工作作业面,且应采取减轻不利影响的措施。每发现一处大面积表土裸露扣2分,扣完6分为止。

10

矿区绿化

10

矿区终了边坡要及时因地制宜实行绿化全覆盖,树种搭配合理,长势良好;

排土场、堆废场围挡周边适当绿化,整体环境协调美观,堆放整洁有序;

选矿场、加工区、尾矿库围挡及周边等可绿化地带要植长青树,树种搭配合理,长势良好;

生活区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矿区自然条件、地形地貌,建设公园、花园、绿地等景观设施,整体环境协调、美观,观赏花草树木搭配得当,长势良好。

以上四项每发现单处不符合要求扣 1分,扣完10分为止。

11

矿区绿化保障

3

矿区绿化应有长效保障机制,有绿化养护计划及责任人,不符合要求扣 1分。

绿化植物搭配合理,无严重枯枝黄叶、无缺苗死苗得 2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 分。

12

矿区洁化

3

办公区办公楼(房)外观整洁,室内整齐清洁,食堂、卫生间等公共设施清洁卫生;

生产区场地平整有序,现场散落物清理及时,加工设备和除降尘设备(技术)完备,运行有效,各类设备设置合理,修理工具、设备备件摆放整齐;

运料系统干净整洁,输送长廊无破损,两侧无乱堆杂物,除尘保洁措施到位。

以上三项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 1分,扣完3分为止。

13

矿区美化

2

办公区、生活区、加工区整体环境协调、美观,停车场地面硬化,设置车位线,停车整齐规范,护栏和标志牌设置规范、完整、整齐,企业文化等宣传栏设置美观;

开采区道路防护设施完备整齐,护栏和标志牌设置规范、完整、整齐,整体环境协调、美观。

以上两项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 1分,扣完2分为止。

14

标识标牌

2

厂区按要求设置操作提示牌、说明牌、线路示意图牌等各类标牌,应标未标每发现一处扣0.5分;

标牌的尺寸、形状、颜色设置应符合规定,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5分。

15

矿区规范管理

2

设备、物资材料规范管理,做到分类分区、摆放有序、堆码整齐,发现一处设备、物资材料乱扔乱放、管理混乱扣0.5分。

矿区保持清洁卫生,生产区及管理区无垃圾、废石乱扔乱放,生产现场管线无跑、冒、滴、漏现象,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5分。

16

矿区建筑、构筑物建设和维护

4

生产区、管理区、生活区的所有场所不存在私搭乱建等临时建筑、废弃建构筑物。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

对矿区建筑、构筑物及时维护、维修或粉刷。每发现一处较明显的损坏、老化等情况,且未采取维修、维护措施的扣1分。

开采方式及运输(24分)

17

矿区主干道

6

矿区主要运输道路实现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矿山开采区道路用石渣填铺,未实现的扣2分。

矿区内部道路或专用道路无洒落物,或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洒落物,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 5 分。

矿区进场道路、办公区内部道路、办公区到生产区道路等道路两侧未按如下绿化美化设置,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

——具备条件的应设置隔离绿化带,因地制宜进行绿化;

——客观上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可美化、制作宣传牌或宣传标语。

18

运输方式

6

本条适用于露天开采:

矿山生产线进料口至加工区(或产业园区)运输使用全封闭皮带输送长廊,沿江沿河利用码头运输的矿山必须全程使用全封闭皮带输送长廊,未建设或建设不达标的本项分值直接扣完;

配备控量清洁运输、视频监控、电子界桩等设备设施,矿石运输车辆驶离矿区时进行准确计量、清洗,符合道路运输规定。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19

开采技术

6

适用于露天开采:

钻孔爆破:无粉尘污染或能有效控制粉尘扩散;

铲装:采用大型化自动化液压铲装设备、液压挖掘机或装载机、自卸式矿车、大型自移式破碎机等先进设备进行铲装作业;

排土:生产期采用分期内排技术,最大化利用内排土场排土,减少外部土地占用。

适用于地下开采:

优先采用充填法、保水开采等技术进行开采,如未采用,需提供技术论证;

能有效减少开采引起的大面积塌陷;

利用采空区规模化处置尾矿、废石等。

全部符合要求得 6分,不涉及的视为满足要求,按分值的90%赋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扣完6 分为止。

(兼备地下和露天开采的,以现阶段主要开采方式选择其一进行评分,不可分数累加)

20

开采工作面质量要求

6

适用于露天开采:

作业平台干净,保持平整、通畅,无杂物、无积水,工作台阶与非工作台阶坡面无危石,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分;

非工作台阶滚落物及时清理,并在安全隐患位置设置警戒线或安全牌,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

开采边坡角、台阶要素、终了边坡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要求,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

适用于地下开采:

地下矿山工作面安全出口畅通,满足通风、运输、行人、设备安装、检修的需要,支护完好,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分;

工作面无较大面积积水、无浮碴、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

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监测(16分)

21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范围

6

按规定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每年足额计提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未建立或未足额计提的本项分值直接扣完;

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对规定区域进行治理、复垦,如排土场、露天采场、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应当治理、复垦而未按照方案及时治理、复垦的,每处区域扣2分。

22

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效果

6

恢复治理后的各类场地,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有景观效果;

若露天开采造成的裸露区域对周边景观影响较大,则应采取减轻不利影响的措施;

露天开采矿山还应符合露采终了平台留设与复垦绿化的要求。

以上三项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 2分,扣完6分为止。

23

动态监测

4

建立安全、环境、地质灾害等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的长效机制,有各类动态监测制度;

对地面变形、选矿废水、矿井水、尾矿(矸石山)、排土场、废石堆场、粉尘、噪音等进行动态监测;

矿区内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及电子显示设备,安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在线监控系统;

对复垦区土地损毁情况、稳定状态、土壤质量、复垦质量等进行动态监测。

以上四项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 1分,扣完4分为止。

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26分)

24

固废处置与综合利用

6

固体废物未按规定堆放在固定场所的,扣2分;

运行达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需要排尾作业的尾矿库,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闭库治理的,扣2分;

加强废石(渣)、尾矿、钻井废弃泥浆、岩屑、浮渣、油泥等固体废弃物利用处置,按利用处置率计分,满分2分。

25

废水处置与综合利用

6

配备完善的生产废水处理设施,采用洁净化、资源化技术,实现废水固液分离、循环利用、达标排放、有效处置得2分;

工业废水鼓励零排放。有排放的,要装有流量表,经处理后水质达标排放得2分;

矿区建有雨水截(排)水沟,并建设沉淀池及取水设备,将汇集的地表径流水、淋溶水等经沉淀后达标排放或处理回用,排土场和矸石山设置截(排)水沟,符合要求得2分。

26

废气处置

6

道路沿途设置喷水或感应式喷雾设施或配置洒水车定时洒水降尘、地面运输车辆及运输设备采取喷雾降尘或洒水降尘、外运产品采用密封车辆,避免沿路粉尘飞扬;

废石或矿石周转场地、贮存场所配套防扬尘设施的;

收尘、抑尘、降尘贯穿生产全环节,全面控制矿区粉尘,PM2.5日平均不超过75微克/立方米、年平均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PM10日平均不超过150微克/立方米、年平均不超过70微克/立方米,废气排放达标;

针对采、选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除粉尘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如SO2NOx等)的工业废气,有废气净化系统且达标排放。

以上四项每发现单处不符合要求扣 1分,扣完6分为止。

27

环境保护措施

4

严格执行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配套设施齐全,且相关设施有效运转,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严格执行经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修筑截流沟、拦渣坝及挡土墙等水土保持工程,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28

安全生产措施

4

严格执行经审批的《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配套设施齐全,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构建应急响应机制,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措施,未实现的扣2分。

说明:1.评分表中矿山企业未涉及到的,按分值的90%赋分;

2.带“★”的为重点评分内容;

3.总分100分,当矿山得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可申请进入市级绿色矿山预备库;进入预备库后1年内必须达到90分,方可申请进入市级绿色矿山名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