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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关于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基础制度的实施意见

文件名称黄石市关于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基础制度的实施意见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2018-12-20 15:41:08 发布日期2018-12-20 15:41:08
生效日期2023-09-20 15:41:08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18〕48号 发文机关代字黄政办发
发文年份2018 文件顺序号48
有效性失效 公文种类意见
发文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制定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420200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文件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题注
文件附件 文件PDF版本
文件的WPS版本 ./W020231123353330638940.wps 文件的OFD版本
服务对象农民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医疗保险、社会保障
体裁分类意见 机构分类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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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关于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基础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20日    

黄石市关于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基础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4号)精神,全面落实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源头治理,压实主体责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加强工资支付源头管控

(一)将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落实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基础制度内容列入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提供施工合同时,一并提供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基础制度专用条款的规范文本。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不含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基础制度专用条款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办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登记时,向建设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基础制度专用条款的规范文本。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包含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基础制度专用条款。

(三)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审批主管部门(服务窗口)在办理“先建后验”施工许可手续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将项目基本信息推送至“黄石市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信息化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时监管。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评价办法,建立健全联合奖惩工作机制。

二、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将配置实名制登记和监管系统考勤管理软硬件设备列入施工成本预算,并设立维权公示牌,配备劳资专管员。劳资专管员负责将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监管系统,并督促用工单位安排进场务工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书。

(二)工程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备现场封闭管理条件的项目,应设立标准化农民工实名制通道,实行监管系统门禁考勤管理;现场开放式施工的项目,实行监管系统移动考勤管理。未实行监管系统考勤管理的项目,落实日常用工考勤台账管理,存档2年备查。对发生欠薪投诉情况,由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资料,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设立标准化农民工实名制通道和监管系统门禁考勤管理工作纳入项目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评优评先评奖。

(四)对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不到位的项目用工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三、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无故不设立工资专户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二)因特殊原因暂无法开设工资专户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共同向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审核批准后限定缓办期限。在此期间由本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代为行使工资专户功能,实行重点监管。

(三)工资专户合作银行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及时向监管系统推送工资专户信息,并做好农民工实名制工资银行卡相关服务。

四、全面落实按月支付分账管理制度

(一)建设单位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次月起,应逐月按该项目上月农民工工资实际发生数额,足额向工资专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对暂无法确定实际数额的,按该项目月平均工程款20%的比例,按月足额向工资专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月平均工程款的计算办法为: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总造价除以总工期(月)。建设单位不得因未结算、未验收、未审计等暂停支付工资性工程款。建设单位向工资专户拨付的当期工资性工程款,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未结算工程量预估工程款的8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向工资专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及该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核查,并督促其足额拨付到位,否则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按月拨付至工资专户的累计金额低于应拨付金额,或低于累计销售收入5%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督促其优先申拨房产监管资金予以补足,否则暂缓审核拨付房产监管资金用于其他支出。

(三)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按月足额向工资专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未按月足额拨付的,停止兑现奖励、补助、返还等资金,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停工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向财政部门及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申拨工程款时,应提交上期向工资专户划款的凭证和本期划款计划。对未达到应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累计数额的,财政部门及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督促其优先申拨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否则暂缓拨付其他工程款。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应将按月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列入项目资金安排统筹规划,完善内控制度和拨付办法,与一般性工程款分账管理。审计部门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月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实行工资专户分账管理等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围,适时开展审计监督,对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的重点政府投资项目有计划地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五)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及时向监管系统推送各项目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和发放信息,发现停拨、少拨行为,或者发放给非实名制登记人员及存在明显异常支付行为,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检查核实。

五、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项目开工前缴存,“先建后验”项目在承诺期内缴存。经协商,工资保证金可由建设单位代缴,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对不缴存或逾期不缴存工资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二)对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注册登记满3年,且在近3年内参建项目未发生欠薪投诉、近一年度被评为本级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的,工资保证金按应缴数额50%的比例缴存;对注册登记满5年,且在近5年内参建项目未发生欠薪投诉、近一年度被评为上级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的,工资保证金按应缴数额25%的比例缴存;对近一年度被评为全国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的,免缴工资保证金。对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参建项目2年内发生过5人及以上群体性欠薪事件、被媒体报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上级部门重点督办等情形之一的,工资保证金按应缴数额150%的比例缴存;对施工后被纳入欠薪黑名单管理的,工资保证金按应缴数额200%的比例缴存。对设立标准化农民工实名制通道,实行监管系统门禁考勤管理,且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基础制度的项目,经工资保证金缴存单位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按该项目实际缴存数额50%的比例返还工资保证金。

(三)因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基础制度管理弱化、发生欠薪行为的,原享受的工资保证金减免、返还政策将予以取消,并要对其减免、返还部分予以足额追缴。

(四)对不缴存或逾期不缴存工资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五)项目发生欠薪并确认属实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欠薪。

六、全面压实各方工作责任

(一)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行业归口、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谁招商、谁包保”的原则,压实各方落实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基础制度工作责任。

(二)建设单位、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对按月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实行工资专户分账管理制度工作负直接责任,对落实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基础制度其他工作负监督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工资专户分账管理制度、按月足额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维权公示牌制度等负直接责任。

(三)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本辖区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基础制度工作负总责,纳入项目建设统筹管理,确保2019年底以前实现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基础制度全覆盖。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落实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基础制度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负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项目落实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基础制度工作负监管责任;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纳入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开发经营项目建设单位按月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实行工资专户分账管理制度工作负监管责任;财政部门、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月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实行工资专户分账管理制度工作负监管责任;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月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实行工资专户分账管理制度工作负监督责任;金融机构对实行工资专户分账管理制度工作负监管责任;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落实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基础制度工作负相应管理责任。

(五)加大落实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基础制度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考核体系。对因履责不力,导致落实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基础制度不到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地方政府(管委会)、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本实施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