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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2015-03-17 15:57:53 发布日期2015-03-17 15:57:53
生效日期2015-03-17 15:57:53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黄政发〔2015〕6号 发文机关代字黄政发
发文年份2015 文件顺序号6
有效性失效 公文种类意见
发文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制定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420200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文件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题注
文件附件 文件PDF版本
文件的WPS版本 ./W020231123353429021776.docx 文件的OFD版本
服务对象低收入者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体裁分类意见 机构分类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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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黄政发〔2015〕6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450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外地经验和作法,结合黄石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棚户区改造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充分把握国家政策机遇,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黄石市作为一个典型的工矿城市,棚户区点多、面广、类型杂,棚户区改造历史欠账多。在推进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把民生改善和城市发展统筹起来,把老城区棚户区改造与城中村改造、新区建设统筹起来,把棚户区居住环境改善与城市形象提升、转型发展统筹起来。各县、市、城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下同)、部门、相关企业务必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围绕“生态立市、产业强市,加快建成鄂东特大城市”发展战略,采取积极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

按照国务院“2013年至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的总体目标,根据我市棚户区现状,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充分利用国家高度重视和国开行专项贷款支持的机遇,按照“三年任务、两年启动、三年基本完成”的思路,确定市本级棚户区改造三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在2016年底之前启动5.9万户棚户区改造(2015年启动3.84万户,2016年启动2.06万户)。大冶市、阳新县要抢抓机遇,加快完成1.2万户棚户区改造任务。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突出民生、注重实效。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先启动国有工矿棚户区和城市规划区内集中成片、房屋建成年代久、居住环境恶劣、配套设施落后的城市棚户区的改造。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加强信息公开,主动做好项目公开、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和补偿结果公开,确保补偿标准公平,征收和改造过程公正,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三)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各地要积极做好棚户区居民的宣传引导工作,在广泛征求棚户区居民意见,并取得绝大多数居民支持的前提下,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实施棚户区改造与房屋征收工作。

(四)坚持督办考核监督并重。棚户区改造实行计划管理,列入市政府年度实事项目,实行定期督办、定期评比打分,纳入政府年度量质化目标考核,并与主职考核挂钩。相关情况在媒体定期公示,接受市民、社会、媒体监督。

(五)坚持依法有序平稳推进。棚户区改造要统筹考虑市场、群众、政府等各方面因素,制定科学的改造规划,把握实施进度,规范招投标管理等工作流程,依法完善审批和监管程序,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因征收补偿、建设施工、工程款结算、房屋登记等引发不稳定因素,有序平稳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四、整体联动,全面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为强化高位协调,成立由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长的全市城市与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信访、发改、建设、民政、财政、国土、环保、城管、审计、国资、规划、民防、法制、房产、住房公积金、地税、银监、供电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以及众邦房投公司、城投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制定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棚改办),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分管秘书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房产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市棚改办具体负责编制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研究棚户区改造政策,制定落实和推进措施;负责棚户区专项改造项目的审核、批复;上报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工作进展情况,争取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和汇总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初步解决意见,提请指挥部研究决定;牵头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认定未登记建筑、审核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核定征收资金总额;做好棚户区改造资金需求预测,支持众邦房投公司申报国开行贷款;督办项目实施,考核完成情况。

(二)科学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凡列入《黄石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规划(2011-2015年)》、《黄石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已申请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和已列入往年实施计划但尚未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均应列入棚户区改造规划。群众改造意愿强烈的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也可一并列入。其中已申贷项目和群众改造意愿强烈的项目作为重点项目,其他项目作为一般项目。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各城区上报、市棚改办复核、市棚改指挥部审定的程序,2015年确定三年任务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清单;2015年起每年的31日前,确定当年棚户区改造年度实施计划。三年项目清单和年度实施计划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各城区须在每年的51日前,向市棚改办书面说明调整的原因,并选择同类(重点项目或一般项目)同等规模的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应替代,调整的项目自动列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

(三)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积极做好政策宣传与引导工作。各城区要根据市棚改办《黄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工作规程》,采取先征询意愿、后实施征收的程序,做好棚户区居民的宣传动员与意愿征询、项目申报与调整、摸底调查与征收实施、风险评估与维护稳定等工作。各城区分别选择试点项目,探索居民组建自治改造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改委)参与棚户区改造,将愿意实施改造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比例超过90%的棚户区,优先列入当年计划,并实施依法征收,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将工作经费和签约搬家奖励分别上浮20%50%。棚户区腾退土地出让的净收益市区按7:3分成。

规范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资金使用。由众邦房投公司统一融资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房屋征收费用对各城区实行项目包干制,经审核认定后纳入项目房屋征收成本。房屋征收成本包括:房屋搬迁、征收补偿等费用;编制棚户区改造征收规划及可行性分析,开展房屋征收调查、测绘、评估,迁移(改)设施设备、拆除建筑物及清运建筑垃圾等专业服务性费用;因特殊原因形成的不可预见费,按房屋搬迁、征收补偿费用总额的3%控制;征收工作经费(含动迁费用),结合项目所在片区的商业用地土地级别核定,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石市城区第三轮基准地价的通知》(黄政发〔20149号)规定,分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级,一级每平方米220元,从第二级开始,每平方米下调10元,七、八级每平方米160元;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因征收实施主体组织实施不力,导致征收时间拖延而产生或增加的相关费用,由城区承担。

健全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机制。市棚改办要迅速制定《黄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调查和处理操作指引》、《黄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标准》,规范各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调查、处理和补偿行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安置补偿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属期房安置的应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同步规划、按期建设,确保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及时回迁安置。

妥善做好未登记建筑认定与处理工作。市棚改办要迅速制定《黄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及处理操作指引》,规范未登记建筑认定与处理工作。在房屋征收前,各城区应按该操作指引,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摸底,并拟定初步认定意见。凡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各城区应自行组织拆除;凡认定需要补偿的,由各城区报市棚改办,由市棚改办组织相关部门认定。补偿金额较大或较为特殊的,提请市棚改指挥部研究决定。未经市棚改指挥部、市棚改办认定的,由城区政府自行落实征收补偿资金。

依法实施房屋搬迁、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向房屋所在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加强矛盾的排查化解工作。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地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组织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五、落实棚户区改造配套政策措施

(一)统筹规划布局。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排污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整体性和可控性,减少插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统一规划,连片改造。不能就地平衡的项目要纳入当地整体规划,由政府主导,实现整体平衡。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合理规划,提升居住环境质量,完善功能配套设施。

(二)保障土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应当纳入当年的土地供应计划,予以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面积、套数、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利用企业存量建设用地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可先由政府依法有偿收回,实行“限房价、竞地价”的办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供地;由国有大中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自主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配建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的,其用地可以分宗地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不能独立划分宗地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供地。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一主多翼”资金筹措体系。要充分发挥众邦房投公司全市棚户区改造筹资主平台功能,支持其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资金,推进债券创新,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开展“债贷组合”、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融资用于棚户区改造。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棚户区改造资金支持,继续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众邦房投公司要积极探索采用PPP等方式吸引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棚户区改造,按双方或多方协议共同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历史遗留的社会力量垫资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没有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在归还经审核认定的实际垫资额后,按不高于审定总额的10%给予补助,并列入征收成本。探索共有产权住房,鼓励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参与棚户区改造,形成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共担的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筹措机制。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发〔201325号、国办发〔201436号、鄂政发〔20145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黄政发〔20102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保障性住房相关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黄政办发〔201224号)等文件规定,认真落实棚户区改造相关优惠政策。

(五)完善征收安置补偿政策。在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及其承租人,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被征收国有企业公房承租人,符合条件且愿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经产权单位同意,可先行办理房改手续,再予以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并允许其购买众邦房投公司代筹的安置住房;选择就近或就地房屋进行产权安置的,原则上按套内面积“征一还一”;被征收个人住宅改为生产、经营的,由自改委商定补偿标准,报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对经认定的部分给予适当补偿。各城区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已备案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协商搬迁协议》妥善做好被征收人家庭社会保障、就业、子女就学等工作。

六、加强监督与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一)加强监督检查。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市棚改办等有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督查机制,定期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进行整改。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对房屋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参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不得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引导群众合理预期,取得广大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氛围。

大冶市、阳新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范畴,具体实施意见自行研究制定。


20153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