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 | 文件类型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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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6-04-05 16:48:22 | 发布日期 | 2016-04-05 16:48:22 |
生效日期 | 2016-04-05 16:48:22 | 失效日期 | |
发文字号 | 黄政发〔2016〕11号 | 发文机关代字 | 黄政发 |
发文年份 | 2016 | 文件顺序号 | 11 |
有效性 | 失效 | 公文种类 | 意见 |
发文机关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制定单位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 | 420200 |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 无 |
文件来源 | 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 题注 | 无 |
文件附件 | 文件PDF版本 | ||
文件的WPS版本 | ./W020231123353566130713.wps | 文件的OFD版本 | |
服务对象 | 低收入者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意见 | 机构分类 | 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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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7号)精神,确保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序推进,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黄政发〔2015〕6号)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科学界定棚户区
棚户区范围延伸至: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和城边村;城镇D级和国有C级以上危房;分散在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零星商业用房、旧厂房和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重点镇、“四化同步”镇、有条件的建制镇棚户区和其他急需改造的老旧住宅区。
二、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
(一)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各城区、开发区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80%,大冶市、阳新县不得低于60%。
(二)多渠道筹集房源。代筹代购存量房源不能满足棚改户购房需求时,在征求被征迁家庭意愿的基础上,由市棚改办牵头,会同相关城区(开发区)和平台公司,按性价比的原则和谈判的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订购;也可由国有平台公司按市场化运作方式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用房。凡已批未建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允许其依法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建设棚改货币化安置代筹代购房源,并据此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简化审批程序。各相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加快完成涉及棚改安置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并联审批、提高效率。
三、进一步明确相关支持政策
(一)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发改、财政、建设、房产等部门要积极对口争取各级国开发展基金、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棚户区改造补助和货币化安置、配套设施建设等专项补助资金支持。
(二)认真落实税收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的规定,对棚改项目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等进行减免。棚户区改造家庭购房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三)加大收费优惠力度。选择货币补偿且购买房屋(限一套)的棚户区改造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的,房屋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并联办理,单套房屋登记费减半收取;购买二手房的,单套房屋办理转移登记只收取工本费;交易手续费由6元/平方米降为3元/平方米。
(四)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政策。选择货币补偿且利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房屋(限一套)的棚户区改造家庭,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购房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其父母或子女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其父母或子女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限一套),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最低降至20%;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人,可申请先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首付(公积金账户余额须留足6个月缴存额),提取后可再按程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如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可凭备案的购房合同及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等相关资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符合条件的棚改家庭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
(五)加大住房保障支持力度。对唯一住房被征迁且选择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购买自住住房的家庭,可按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申请公租房配租。对城区唯一住房被征收的家庭,购买国有平台公司建设的商品房,在支付房屋总价款70%的前提下,剩余30%房款对应的房屋面积可与国有平台公司实行产权共有,执行市场租金、先租后买。鼓励一次或分次买断产权,原则上购房价格不变。三年内买断产权的,直接按原购房价格计算;满三年不足五年买断的,执行原购房价格不变,从第四年开始,租金标准上调20%;满五年及以上买断的,在执行原购房价格的基础上,从第六年开始,以剩余30%房款为基数,按同期银行利率,交纳资金占用成本。
(六)放宽房改政策。被征收国有企业公房承租人愿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原企业已破产的由城区政府指定的代管部门同意),可先办理房改购房手续,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七)争取金融支持。将棚改范围内的工商业用房纳入贷款支持范围,做好贷款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环评批复、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四项审批手续;协调贷款银行和代办银行,优化审批与支付流程,加快贷款资金提取与拨付。
四、适应新形势,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一)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将城镇棚改列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内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二)明确购买服务主体。市政府委托市房产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分别代表市政府作为城区棚改和开发区棚改的购买服务主体。
(三)明确承接服务主体。此轮棚改原则上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承接服务主体,采购的对象限定为国有平台公司全额出资或合资组建的一般类公司。各城区平台公司可独立承接棚改服务,也可与其他国有企业合作承接棚改服务。
五、主动作为,统筹谋划好后棚改时期的各项工作,促进棚改工作的良性循环
(一)加快推进依法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部门可依法向房屋所在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加快棚改腾退土地使用效率。市规划、国土等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科学定位腾退土地的使用功能,加快完善相关手续;市国有平台公司要积极盘活腾退土地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国有平台公司积极探索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土地二级市场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服务配套。人社、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和社区要做好棚改搬迁居民的社会保障及配套服务,完善就医、就学、就业和配套生活设施,让搬迁的居民住得安心、过得舒心。
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夯实主体责任
(一)明确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接公司是城镇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书要求,抓好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二)强化督办考核。市政府政务督查室要加强与棚改指挥部的协调配合,强化对城镇棚改工作的督查督办考核,完善工作月报制度。对落实重点工作不力、推进重点项目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黄石市推进重点工作重点项目提升行政效能暂行办法》(黄政发〔2016〕1号)的有关规定,实行蓝、黄、红牌管理,并限时整改,必要时启动行政问责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补充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黄政发〔2015〕6号文件出台前启动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