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的实施意见 | 文件类型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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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5-10-12 09:19:33 | 发布日期 | 2015-10-12 09:19:33 |
生效日期 | 2015-10-12 09:19:33 | 失效日期 | |
发文字号 | 黄政发〔2015〕19号 | 发文机关代字 | 黄政发 |
发文年份 | 2015 | 文件顺序号 | 19 |
有效性 | 有效 | 公文种类 | 意见 |
发文机关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制定单位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 | 420200 |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 无 |
文件来源 | 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 题注 | 无 |
文件附件 | 文件PDF版本 | ||
文件的WPS版本 | ./W020231123353656996755.wps | 文件的OFD版本 | |
服务对象 | 低收入者 | 主题分类 | 医疗保险、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意见 | 机构分类 | 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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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的实施意见
(黄政发〔2015〕19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精神,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构筑基本民生安全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促进全面深化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开展“救急难”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立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做好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织牢保障民生的安全网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全面实施“救急难”工作是各级政府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城乡困难居民实施救助和帮扶的工作机制。开展“救急难”工作不仅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更是“以民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
我市“救急难”工作以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线,坚持依法救助、综合救助、及时救助、阳光救助的原则,充分发挥民政、城乡建设、卫计、教育、人社、房产等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的“大救助”的作用,形成政府各部门高效联动以及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的紧密衔接,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统筹各类救助资源,提升社会救助综合能力,使城乡困难居民“求助有门”。
通过开展“救急难”工作,不断完善政策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整合救助资源、创新服务方式,让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居民家庭“受助及时”,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生存权益,守住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的底线。
二、建立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
(一)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敢于担当,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运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统筹推进“救急难”工作创新发展。
(二)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民政、城乡建设、卫计、教育、人社、房产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完善现有各项救助制度的申请救助渠道。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急难救助的统筹协调工作,在对急难对象实施各项救助的同时,整合各类社会救助资源,对急难救助事项提出救助建议并牵头落实;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负责做好城乡住房救助工作;卫计部门负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工作,健全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突发急病人员进行及时救治;教育部门负责做好教育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急难救助资金,做好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就业救助工作;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救急难”工作的分办、转办、结果反馈等工作流程进行督办。市、县(市、区)两级民政、城乡建设、卫计、教育、人社、房产部门要明确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部门间转办救助申请事项,完善部门间分办、转办工作流程,及时受理、转办救助申请事项,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部门合作机制。
(三)建立“救急难”工作与现有各项救助制度的对接机制。开展“救急难”工作要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制度有效对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大病救助在“救急难”工作中的突出作用。针对急难类型的多样性、特殊性和差异性,要发挥好所有相关救助制度的功能,衔接使用好相关救助资源,防止“重复救助”和“遗漏救助”。
(四)完善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工作机制。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以“救急难”为主题的慈善活动,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为“救急难”工作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着力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慈善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救助项目,以及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急难对象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在确保政府救助公平、公正实施的同时,充分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一案一策的特点,做到各有侧重,相互补充,形成“救急难”合力。提倡依托慈善和社会组织设立专项基金,并有效利用慈善超市服务项目的救助功能;动员、引导本地具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驻地大中型企业等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参与“救急难”工作。
(五)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依托城乡社区及社团组织,落实好驻村(社区)干部、村(社区)级社会救助员、网格员等的主体责任,并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者、慈善机构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建立“救急难”信息档案,帮助有困难的群众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办理,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充分利用和整合“12349”热线,畅通困难居民申请救助和报告急难情况渠道。
(六)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救急难”方面的优势,积极将专业社会工作引入社会救助服务。更加准确判定急难对象的救助需求,进一步完善救助服务承接方式,在给予急难家庭必要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由社会工作者针对不同的急难家庭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抚慰、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个性化帮扶服务,增强急难家庭战胜困难、摆脱困境的勇气和信心。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开展“救急难”工作的方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和具体程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和社工机构积极参与“救急难”工作。
三、强化“救急难”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一门受理”工作平台建设。市、县(市、区)应在现有社会救助服务大厅内,乡镇(街办)应依托现有政务大厅、服务大厅资源,设立“救急难”窗口。没有政务大厅、服务大厅的乡镇(街道)要迅速整合办公资源,设立“救急难”服务大厅(窗口)。“救急难”服务大厅(窗口)要统一窗口标识、规范服务内容、工作流程,做到“一明显三上墙”,即窗口标识明显、救助政策上墙、工作职责上墙、监督投诉电话上墙。基层“救急难”窗口要整合民政办、社会救助工作站等人力资源,每个窗口要配备不少于2名素质高、能力强、政策熟的专职工作人员。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和城区社会救助工作站通过政府“以钱养事”的方式解决窗口工作人员问题。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扎实提升业务技能,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提高工作素质和管理服务水平。
(二)加强制度建设。按照《黄石市“救急难”工作规程》(见附件)要求,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出台《“救急难”救助事项指导目录》,进一步细化“救急难”具体情形和救助事项。各县(市、区)民政局会同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尽快制订、出台《急难救助办法及标准》、《“救急难”服务大厅(窗口)建设指南》、《“救急难”分办、转办、转介、督办工作规则》等配套工作制度,在全市形成既统一,又各具特色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级要加强救助资金预算和使用管理,足额安排“救急难”工作经费,保证“救急难”工作有序开展。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精神,整合、规范有关社会救助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强化“救急难”工作资金保障。从2015年起,市财政局应从本级预算中安排100万元,县(市、区)应根据本辖区“救急难”的实际需要足额安排 “急难救助”专项资金,用于通过各项救助后仍有困难的,或救助部门不明确、现有救助制度无法解决,且面临急难问题有可能危害社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急难事项救助。同时,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积极筹措“救急难”服务大厅(窗口)建设资金,统筹解决办公场地,办公用品,统一设置“救急难”服务大厅(窗口)。
(四)加强信息共享。建立民政、城乡建设、卫计、教育、人社、房产等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开发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救助信息的资源共享,为准确判断急难类型、急难程度和有针对性地开展“救急难”工作提供依据。建立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信息共享平台以及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信息对接平台,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资源、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等资源有效对接。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加强信息化核对、网络化管理、核对信息资源共享,为公平、精准实施社会救助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撑。
(五)加强督办追责。各级政府要将“救急难”工作纳入绩效考评范围,加大对“救急难”工作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对各类“救急难”事项,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和带有苗头性的急难事项,要加强督查督办。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实施“救急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各地要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相关社会救助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社会救助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甚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六)加强政策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手段,多角度宣传开展“救急难”的政策内容、作用、意义,引导群众理性看待“救急难”工作,积极参与“救急难”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黄石市“救急难”工作规程
2015年10月12日
附件
黄石市“救急难”工作规程
一、“救急难”适用人员范围
(一)拥有本市户籍居民;
(二)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非本市户籍居民;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过境人员。
二、“救急难”救助范围
属于“救急难”适用人员范围,且通过已开展的各项救助后仍有困难,或救助部门不明确、现有救助制度无法解决,且面临急难问题有可能危害社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对象。
三、“救急难”救助方式
“救急难”工作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采取科学、有效的救助方式和措施。
(一)现金救助。采取发放定量或非定量救助金的形式进行救助。
(二)实物救助。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进行救助。
(三)安置帮扶救助。采取安排勤工助学、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推荐就业等方式进行救助。
(四)服务救助。采取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爱心储蓄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等方式进行救助。
(五)慈善救助。采取发放善款和实物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进行慈善救助。
四、救助标准及承办主体: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市、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公布的标准具体实施。
五、现有救助事项
(一)最低生活保障。
1、救助事项名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
2、救助范围:具有黄石户籍,在本市居住满一年以上(含一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城乡居民家庭。
3、救助标准:本年度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承办主体:县(市、区)民政部门。
(二)特困人员供养。
1、救助事项名称: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等。
2、救助范围:具有黄石户籍,在本市居住满一年以上(含一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虽已满16周岁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人员。
3、救助标准:本年度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4、承办主体:县(市、区)民政部门。
(三)受灾人员救助。
1、救助事项名称: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因灾毁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水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等。
2、救助范围: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3、救助标准:具体救灾物资品种、标准、规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自然灾害实际合理确定、公布。
4、承办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县(市、区)民政部门。
(四)医疗救助。
1、救助事项名称: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
2、救助范围:对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适当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
3、救助标准:本年度市、县(市)民政、卫计、财政部门公布的标准。
4、承办主体:市、县(市、区)民政、卫计部门。
(五)教育救助。
1、救助事项名称:学前教育国家资助、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高中国家助学金、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普通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
2、救助范围: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家庭子女、孤儿、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幼儿、农村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针对不同教育阶段的需求,给予相应教育救助。
3、救助标准:本年度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各类教育救助的比例和标准。
4、承办主体: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各类学校等教育机构。
(六)住房救助。
1、救助事项名称: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金减免、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等。
2、救助范围: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的,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以及在黄石工作和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住房困难人群,针对不同情形,给予实物配租、租赁补贴以及租赁金减免等住房救助;对本市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五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家庭,给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3、救助标准:本年度市、县(市、区)房产、城乡建设、民政、财政部门公布的标准。
4、承办主体:市、县(市)房产、城乡建设部门。
(七)就业救助。
1、救助事项名称: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
2、救助范围:对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针对不同情形,给予相应的就业救助。
3、救助标准:本年度湖北省人社、财政部门公布的标准。
4、承办主体:市、县(市)人社部门。
(八)临时救助。
1、救助事项名称: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
2、救助范围: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以及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3、救助标准:本年度市、县(市)民政、财政部门公布的标准。
4、承办主体:市、县(市)民政部门。
(九)社会力量救助。
1、救助事项名称:慈善救助、各种形式的资助、帮扶和服务等。
2、救助范围:主要是为各类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善款资助和帮扶,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3、救助标准:根据不同的项目,由相应单位或个人制定、公布标准。
4、承办主体:市、县(市、区)慈善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六、“救急难”救助程序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等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的社会救助服务大厅(窗口),及时登记办理申请事项。
(一)申请受理。
当居民遇到急难情形需要救助时,应当依照救助事项向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一般情况下可先向乡镇(街办)社会救助服务大厅(窗口)求助,撤销街办的城区,可先向区社会救助服务大厅(窗口)求助;特殊情况可以向市、县(市、区)社会救助服务大厅(窗口)或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求助。相关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对于个人没有申请能力的,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申请工作。
(二)登记办理。
1.一般程序。社会救助服务大厅(窗口)接到救助申请后,属于《“救急难”救助事项指导目录》中的救助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救助申请人基本情况、遭遇急难情形、申请救助类别等进行分类登记,并在确定申请救助事项后,分办到本厅(或单位)各个窗口(或人员);对需要转办或转介的救助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办或转介工作;不属于《“救急难”救助事项指导目录》中的其他事项,在做好救助申请人解释工作的同时,要做好情况记录,并告知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坚决杜绝“踢皮球”现象发生,真正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切实将社会救助服务大厅(窗口)建成化解群众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1)对于社会救助服务大厅(窗口)能够承办的救助事项,根据救助申请人提出的救助事项,填写《社会救助事项分办通知书》,交由本厅(或单位)各个窗口(或人员)办理。
(2)对于社会救助服务大厅(窗口)不能承办的救助事项,根据救助申请人提出的救助事项,填写《社会救助事项转办通知书》,交由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3)对于需要慈善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的救助事项,应积极与慈善组织、残联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联系对接,填写《社会救助事项转介通知书》,交由慈善组织和社会力量处理。
(4)对于现行救助制度无法解决或适用了所有救助制度后确实存在实际困难的居民(或人员),通过“急难救助”专项资金予以救助。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服务大厅)、县级民政部门及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三)意见反馈。
相关单位在接收到社会救助服务大厅有关社会救助事项办理书面通知后,应积极主动联系救助申请人,并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救助申请人和有关社会救助服务大厅反馈救助申请办理情况。对于符合相关救助申请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并按相关救助制度的程序办理;对于缺少申请必备材料或不符合相关救助申请条件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所缺材料清单或不予受理理由。“救急难”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相关责任单位承办救助事项的工作人员,对该救助申请事项的反馈和办理工作全程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