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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黄石市辖区(含开发区)水产养殖“三区” 划定方案(修订)

文件名称【修改】黄石市辖区(含开发区)水产养殖“三区” 划定方案(修订)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2018-08-29 10:35:28 发布日期2018-08-29 10:35:28
生效日期2018-08-29 10:35:28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黄政办函〔2018〕46号 发文机关代字黄政办函
发文年份2018 文件顺序号46
有效性失效 公文种类通知
发文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制定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420200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文件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题注
文件附件 文件PDF版本
文件的WPS版本 ./W020231123353722538788.wps 文件的OFD版本
服务对象政府机关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分类通知 机构分类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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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辖区(含开发区)水产养殖“三区”

划定方案(修订)

(黄政办函〔2018〕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3号)、《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产养殖“三区”划定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农发〔2018〕9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水环境质量,推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划分范围包括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4个市辖区和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范围内的各类水域水产养殖“三区”划定。

大冶市、阳新县(含韦源口镇)所辖范围内的各类水域水产养殖“三区”划定,分别由大冶市、阳新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区域划分及管理

(一)禁止养殖区。禁止养殖区是指禁止一切形式的人工水产养殖的水域。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域;港口、航道、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根据目前情况,以下区域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1、长江黄石段河道水域。

2、市辖各区和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全部河港水域。

3、市辖各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明确划定为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水库。

4、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

禁止养殖区内,严禁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禁止一切形式的人工水产养殖。

(二)限制养殖区。限制养殖区是指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科学合理的养殖方式开展水产养殖的水域。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等生态功能区域;禁止养殖区以外的湖泊、水库等公共自然水域;省重点保护湖泊保护区外围500米以内的水域。根据目前情况,以下区域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1、大冶湖、磁湖、青山湖、青港湖、上游湖、下游湖等省重点保护湖泊保护区外围500米以内的水域。

2、市辖各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非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全部水库。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水产养殖的区域。

限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采取人放天养、增殖渔业等生态养殖模式,严格控制养殖规模,科学确定养殖容量和品种,以渔治水、以渔保水、以渔净水;同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限制养殖区内的湖泊、水库等公共自然水域,严禁围栏围网网箱养殖、投肥(粪)养殖、珍珠养殖。

(三)养殖区。养殖区是指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以外的适宜发展水产养殖的区域。包括池塘养殖区和其他养殖区。

1、池塘养殖区包括普通池塘养殖和工厂化设施养殖等。

2、其他养殖区包括稻田综合种养等。

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纳入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并按照《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实施养殖尾水治理,实行达标排放。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提高站位。各地要立足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水生态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水产养殖“三区”划定工作的重要性,依法落实管控措施,在规划养殖区时要充分考虑养殖品种、投入品使用、养殖机械配置、水环境承载力等综合因素,避免走“先发展后规范、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二)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拟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时限,提供相关保障,加快推进实施。

(三)明确任务,限时完成。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禁养区内现有的水产养殖,依法予以取缔、关停或搬迁;对限养区内现有的水产养殖,组织全面排查,对超规模、超密度养殖以及养殖尾水排放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取缔、关停或搬迁;对目前在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内实际存在、且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划定前已有的水产养殖,因取缔、关停或搬迁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做好专业渔民转产转业和生活安置工作,确保稳定。2018年11月30日前,市辖各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全面完成当地水产养殖“三区”划定工作,划定情况及时报市水利水产局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