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黄石市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稿) | 文件类型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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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3-01-01 10:09:05 | 发布日期 | 2023-01-01 10:09:05 |
生效日期 | 2023-01-01 10:09:05 | 失效日期 | 2028-01-01 10:09:05 |
发文字号 | 黄石政规〔2012〕7号 | 发文机关代字 | 黄石政规 |
发文年份 | 2012 | 文件顺序号 | 7 |
有效性 | 有效 | 公文种类 | 办法 |
发文机关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制定单位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 | 420200 |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 无 |
文件来源 | 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 题注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文件附件 | 文件PDF版本 | ./W020250107371578284647.pdf | |
文件的WPS版本 | ./W020250107371578206781.wps | 文件的OFD版本 | ./W020250107371578121293.ofd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机构分类 | 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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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修订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防范火灾隐患,提高灭火效能,有效地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消火栓是指设置在城镇道路旁,为灭火救援提供水源的公共消防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应与其他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 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保养、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相关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列入市政道路配套内容,纳入工程投资预算。依法做好市政消火栓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监督供水企业开展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将市政消火栓纳入数字化城管系统和网格化管理,推动市政消火栓数据智能化、信息化建设,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要求,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的经费保障及资金监管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损毁、偷盗市政消火栓和盗用消防用水的行为进行查处。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市政消防栓进行监督管理和抽查,加强市政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掌握市政消火栓建设、变更、维护和完好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或擅自拆除市政消火栓及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供水企业具体负责供水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健全抢修、维护和定期巡检保养制度,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统计编号和建档工作,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负责根据需要在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增设市政消火栓。
其他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政消防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应当执行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落实。
第七条 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由道路建设主体承担市政消火栓管理和维护责任。
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30日内,建设单位要将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数量、规格、压力、分布图等相关资料书面报送城管执法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存档备查。
第九条 城区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或迁移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住建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批准,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等现象;
(二)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等现象;(三)消火栓部件丢失、损毁的,在24小时内进行修复;(四)每半年定期全面试水一次,并清除栓内污水;
(五)如实记录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其他维护要求。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二条 因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益性用水确需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取水手续后方可使用。使用过程中不得损坏、改变市政消火栓原状,附近发生火灾或影响供水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维护工作,建立健全抢修、维护和定期巡检保养制度,加强市政消火栓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和供水企业等部门应建立信息互通共享、联动执法等机制,及时发现、通报、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责任和义务,发现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以及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六条 依托信用中国(湖北黄石)平台,将多次违反市政消火栓管理规定的情形纳入信用体系,建立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执法惩戒效果,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在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