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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石市文艺奖评奖等四个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黄石市文艺奖评奖等四个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2014-05-09 10:35:17 发布日期2014-05-09 10:35:17
生效日期2014-05-09 10:35:17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14〕24号 发文机关代字黄政办发
发文年份2014 文件顺序号24
有效性有效 公文种类办法
发文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制定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420200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文件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题注
文件附件 文件PDF版本./W020250107383479217470.pdf
文件的WPS版本 ./W020250107383479123242.docx 文件的OFD版本./W020250107383479033395.ofd
服务对象无特定对象的法人或组织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机构分类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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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文艺奖评奖试行办法》、《黄石市重点文艺创作项目扶持试行办法》、《黄石市文艺精品奖励试行办法》、《黄石市民间文艺团队扶持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9日    

黄石市文艺奖评奖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黄石市文艺奖是黄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文艺最高奖。

第二条  黄石市文艺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激励人;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第三条  黄石文艺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黄石市人民政府授权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评奖活动的管理、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四条  黄石市文艺奖评奖范围包括文学类作品(含长篇小说、中篇小说、短篇小说、散文、诗词、报告文学、纪实文学、电影剧本、电视剧剧本、舞台剧剧本、文学评论、艺术评论、民间文学)、艺术类作品(含舞台剧、电影、电视剧、广播剧、音乐、舞蹈、曲艺、美术、书法、摄影)等。

第三章参评条件

第五条  参评条件

(一)黄石各级各类单位(团体)和个人创作的文艺作品,或是黄石地区之外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创作但版权属于黄石的文艺作品。

(二)申报参评作品必须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或正规文艺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文艺作品,包括长篇小说、中篇小说集(单篇)、短篇小说集(单篇5000字以上)、散文集(单篇5000字以上)、诗歌集(长诗500行以上)、纪实文学集(单篇5000字以上)、长篇报告文学、评论集(单篇3000字以上)、剧本集(单篇)、民间文学作品集;首次公开上映(播放)的电影、电视剧、广播剧(电影电视均含动漫类作品);首次在市级以上重大文艺活动中公开演出,或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播映,或在市级以上专业竞赛中获奖的各类戏剧、音乐、舞蹈、曲艺节目;在市级专业展览、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的各类美术、书法、摄影作品,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展览、竞赛中入选、获奖的各类美术、书法、摄影作品。

(三)参评作品时间以当年评选要求为准。

第四章奖项设置

第六条  黄石市文艺奖设优秀奖和提名奖两个等级,分为文学类和艺术类两个类别。

第七条  凡在本届评奖规定年限内获国家级、省级主办的奖项(见《黄石市文艺精品奖励试行办法》)的文艺作品授予黄石市文艺奖荣誉奖,不再参与黄石市文艺奖的评奖。

第八条  黄石市文艺奖文学类包含文学作品(长篇小说、中篇小说、短篇小说、散文、诗词、纪实文学、报告文学、电影剧本、电视剧剧本、舞台剧剧本)、评论(包括文学评论、艺术评论)、民间文学。

第九条   黄石市文艺奖艺术类包含舞台剧、影视剧、音乐(声乐、器乐)、舞蹈(含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舞剧、国标舞等)、曲艺(包括相声、快板、评书等)、美术(包括中国画、素描、油画、水彩、版画、连环画、雕塑、民间工艺美术作品等)、书法(包括真、草、隶、篆等形式的书法作品、篆刻作品)、摄影(包括人物、风光、静物等摄影艺术作品)等。

第五章申报及评奖程序

第十条  黄石市文艺奖由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和市直相关单位及个人申报。

第十一条  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每届申报参评作品情况,分类组织专业评审小组以无记名方式对申报参评的作品进行初评,提出获奖的候选作品。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对各专业评审小组提出的候选作品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选出获奖作品。

第十二条  经评选出的获奖项目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公众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可向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并由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裁决,无异议的,即确定为授奖成果,报黄石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六章

第十三条  对获奖的作品,由黄石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

第十四条  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和各专业评审小组成员必须遵守评奖规定和有关纪律。违反规定徇私舞弊者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有抄袭剽窃和其他侵犯著作权或弄虚作假、以不良方式影响评奖公正性等行为,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六条  每评审年度可按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黄石市文艺奖奖励经费及评审工作经费从黄石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