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非煤矿山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文件类型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10-16 17:00:39 | |
| 生效日期 | 2025-10-16 17:00:39 | 失效日期 | |
| 发文字号 | 黄政办函〔2025〕30 号 | 发文机关代字 | 黄政办函 |
| 发文年份 | 2025 | 文件顺序号 | 30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制定单位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 | 420200 |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 无 |
| 文件来源 | 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 题注 | 无 |
| 文件附件 | 文件PDF版本 | ./W020251113349539742454.pdf | |
| 文件的WPS版本 | ./W020251113349539532605.wps | 文件的OFD版本 | ./W020251113349539285277.ofd |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机构分类 | 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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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阳新县,市直相关单位:
《黄石市非煤矿山分类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6日
黄石市非煤矿山分类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关闭退出一批)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全市非煤矿山分类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利用3年时间,使我市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到2026年底,全市非煤矿山数量比2023年下降20%以上,大中型非煤矿山占比较2023年提高8%以上;矿山“五化”(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提高20%以上,7家中央在黄矿山和20家大中型露天矿山全覆盖实现“五化”水平;矿山生产开发秩序明显改善,产业结构明显优化,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升,监管执法能力明显增强,安全发展格局基本形成,有效遏制矿山较大事故发生,杜绝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激励和政策约束相结合。从引导和约束两个方面制定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积极因素,推动分类整治工作。
(二)淘汰落后和提升发展相结合。严格安全、环保、标准等刚性约束,有计划、分步骤地统筹推进现有矿山提标发展,不搞“一刀切”。
(三)分类整治与一矿一策相结合。按照“三个一批”要求,组织实施非煤矿山分类整治,并制定“一矿一策”针对性措施。
(四)分级负责和协调联动相结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企业严格落实,逐级分解落实分类整治目标任务。
三、整治重点
(一)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
1.严格矿业权设置标准。强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新(改、扩)建矿山必须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条件、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新(改、扩)建地下矿山、大中型露天矿山和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小型露天矿山的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的勘探程度,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必须满足相应标准。
2.规范矿业权设置流程。拟新设矿山采矿权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在设置矿权和调整矿区范围时,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林业等部门应现场联合踏勘。
3.规范矿山建设项目设计标准。新(改、扩)建矿山要对采矿许可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进行一次性总体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并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建设地点、开拓方式等重点内容保持一致。
4.规范矿山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新(改、扩)建地下矿山应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聘请具备甲级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进行严格论证。新设矿权范围内存在老采空区的,安全设施设计必须包含老采空区安全技术论证和治理措施。设计单位应将智能化矿山建设作为设计内容,对开采深度不足100米或服务年限小于10年的地下矿山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相关安全设施应一次性建设完成,一次性竣工验收。
(二)推进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档升级
1.按“分类施策、分步实施、创新引领、协同推进”原则,加快推进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和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工作。
2.力争3至5年实现全市单班作业超30人地下矿山井下作业人员较2023年底下降20%以上,中大型矿山井下凿岩掘进、铲装运输等危险繁重岗位机械化自动化率不低于90%。
3.实现重要作业场所视频监控全覆盖,大中型和灾害严重的地下矿山通风、排水、溜破、高低压供电管理等固定岗位无人远程监(操)控。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同时采矿水平不超过3个。
4.推进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的“政-产-学-研-用”协作体系,加强矿山重大灾害预防与治理研究,推动采矿方法创新、智慧矿山科学技术、机械设备小型化等课题研究和技术攻关。
(三)严格设备设施和工程安全管理
1.矿山企业对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和检测检验要建立台账,严格落实国家矿山淘汰设备和工艺目录,推广运用矿山安全先进适用技术与装备。
2.矿山企业应使用具备矿安标志的设备,应定期对井下特种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检测检验,建立矿用安全设备信息清单,实行矿用设备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3.矿山企业应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纳入矿山统一安全管理,建立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对承包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
4.地下矿山严禁将井下爆破作业专项外包;地下基建矿山掘进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3家;大中型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家,小型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1家。承包单位严禁转包和分包采掘工程及爆破作业项目。
5.2025年底,生产非煤矿山建立本单位采掘(剥)施工队伍或者委托由具有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
(四)强化安全基础管理
1.矿山企业应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现场带班制度,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2.矿山企业应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健全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责任和制度,实现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3.矿山必须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和生产,并按规定绘制、更新、报备相关图纸。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至少更新1次相关图纸,并报送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地下矿山每个独立生产系统应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所配备人员必须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并不得兼职。
(五)坚决落实矿山安全责任
1.实行市、县两级政府领导包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涉矿央企所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三等及以上尾矿库由市、县(市、区)政府领导联合包保;其他地下矿山、尾矿库由县级政府领导负责;停产停建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由乡镇政府领导负责。
2.落实分级监管。要明确每座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每年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中央企业所属矿山按照“市级监管、市县(市、区)联动”的监管原则实施。
3.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应急管理部门应配备与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力量。
4.改进执法方式。加强执法信息化配备必要执法装备,提升矿山监管保障能力。
四、整治标准
(一)改造升级一批矿山企业
具备独立保留生产建设的矿山,按照《黄石市安全智慧矿山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全面深入推进非煤矿山实现机械化换人、智能化减人、信息化无人的安全智慧矿山建设。
(二)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矿山依法予以整合重组
1.对一个采矿权多个独立生产系统、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及以上不同采矿权人的。
2.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
3.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
4.矿山企业之间自愿兼并重组的。
(三)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退出,并加强停产停建矿山的安全监管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矿山。
2.长停矿山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4.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或换证手续的矿山。
5.未办理使用林地和林业采伐手续,违规开工建设毁坏林地、林木、改变林地用途,且未限期整改的矿山。
6.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矿山。
7.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矿山。
8.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矿山。
9.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10.使用国家或省市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矿山。
五、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大冶市、阳新县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矿山逐一调查、逐矿分析,查明每家矿山的资源储量、证照期限、安全生产条件、生态红线等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责任单位:大冶市、阳新县、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5年11月中旬)
(二)征求意见。大冶市、阳新县将计划纳入“三个一批”的矿山企业充分征求矿山业主意见,达到政府统筹、部门负责、企业认可的条件下实施关停、整合和提升工作。(责任单位:大冶市、阳新县、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5年11月底前)
(三)制定方案。市级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指导大冶市、阳新县进一步完善“三个一批”整治方案,按照“一矿一策”推进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大冶市、阳新县、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5年11月底前)
(四)组织实施。对决定关闭退出或整合重组的矿山,由大冶市、阳新县向社会公告,公告期结束后,按照标准和程序实施关闭退出或整合重组,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办理采矿权注销或变更手续。对决定改造升级的矿山,由大冶市、阳新县督促矿山企业制定改造升级方案,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后实施。(责任单位:大冶市、阳新县、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大冶市、阳新县要按照各地“三个一批”整治方案稳步推进。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对照整治程序和标准,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整治到位。
(二)分类施策,稳妥推进。大冶市、阳新县要研究制定“三个一批”整治的“一矿一策”,分类精施策。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会同属地政府研究解决,逐步形成矿山关闭退出、整合重组、改造提升新机制。
(三)强化督导,严肃问责。对工作不实、进展缓慢、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对干扰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