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主城区城市更新项目中既有房屋建筑改造工程管理的通知 | 文件类型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 发文字号 | 黄政办函〔2026〕16号 | 发文机关代字 | 黄政办函 |
| 发文年份 | 2026 | 文件顺序号 | 16 |
| 发布日期 | 2026-07-29 15:57:13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制定单位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 | 420200 |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 无 |
| 文件来源 | 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 题注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文件附件 | 文件PDF版本 | ./W020260828578171520224.pdf | |
| 文件的WPS版本 | ./W020260828580420593772.wps | 文件的OFD版本 | ./W020260828579071875032.ofd |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社会发展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机构分类 | 市政府 |
| 文字解读链接 | 图文解读链接 | ||
| 视频解读链接 | 有效性 | 有效 |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筑牢建筑安全防线,持续深化属地政府主管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巩固我市危旧房改造工作成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分级管理
本通知所称城市更新项目,是指纳入政府年度城建计划、对本市建成区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进行持续改善和优化的建设项目。本通知适用于城市更新项目中既有建筑(已合法建成的房屋建筑)改造工程(包括既有建筑整体或局部改造)的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按照工程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工程造价金额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且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不含500平方米)(统称限额以上,下同)的既有房屋建筑改造工程,由市住新局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城区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并实施审批。工程造价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统称限额以下,下同)的既有房屋建筑改造工程,由属地乡镇(街道、功能区)办理信息登记并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规范施工管理
既有房屋建筑改造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手续。相关办理要件及流程,由市住新局另行出台具体规定。
三、规范监督管理
由市住新局牵头,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依职能职责对限额以上工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各城区负责属地限额以下工程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工程竣工后,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房屋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确保使用安全。
四、规范组织管理
市住新局负责既有房屋建筑改造工程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和督办检查,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城管等部门分别负责配合做好职能范围内的经费保障、违法犯罪查处、规划变更(核实)、变更(注销)登记、消防安全等事项,确保工程顺利推进。
本通知适用于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开发区·铁山区、黄石新港园区管委会限额以上既有房屋建筑改造工程,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监管。大冶市、阳新县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急需排危加固的危险房屋,其改造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