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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北省邮政条例》

来源:黄石日报    时间:201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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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2014-08-01 02:47:00
解读类型 解读方式

  《湖北省邮政条例》的主要内容

  问:《湖北省邮政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呢?

  答:《湖北省邮政条例》共八章五十八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快递业务、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部分。《条例》根据湖北省实际,结合邮政体制改革和行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对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同时增加了部分创设性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责任,强化了政策支持,规范了企业行为,完善了监管机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地方特色和一定的创新性。

  问:对于邮政业这样一个发展如此迅速、潜力如此巨大的产业,《条例》在引导和促进其发展方面有什么举措吗?

  答:最明显的就是体现在规划引领上。针对当前我省邮政业基础设施的布局和建设与规划不够协调等问题,《条例》重点就如何发挥规划在现代邮政业发展中的“龙头”作用明确作出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邮政、快递基础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二是邮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批准后依法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三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进行规划控制。四是农村地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镇、乡和村庄规划。

  保障邮政普遍服务

  问:邮政普遍服务如何保障呢?

  答: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关系到公民的基本通信权利,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政令畅通,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是邮政立法的重要宗旨。《条例》专设“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一章,对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保障主要有以下二个方面:

  一方面是明确和强化了政府的责任。《条例》在总则中将邮政普遍服务明确定位为“国家保障的重要公益性服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给予财政扶持和政策优惠,重点扶持农村和交通不便地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具体包括: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提供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扶持;第二,已建成使用的城镇旧居民楼和住宅区未配置信报箱或者配置的信报箱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根据实际安排资金补建或者改造;第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村邮站与农村公共服务平台相结合,明确村邮站建设以及运营的责任主体,经费纳入农村公益服务范畴,由各级财政合理负担。第四,邮政设施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依法划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他费用。邮政报刊亭、邮筒(箱)和其他邮政服务设施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第五,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场所,供应价格标准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支持和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原则制定,具体供应价格由邮政企业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第六,经核定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普遍服务邮运车辆通过本省收费的公路、桥梁、隧道时免缴通行费。

  另一方面是明确和强化了邮政企业的责任,明确邮政企业设置或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规定。

  问:当前我省邮政普遍服务最薄弱的环节在哪里?如何改善?

  答:当前全省邮政普遍服务最薄弱的环节就是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为了改善这一现状,《条例》在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一个是邮政营业场所的问题。针对当前城市建设改造过程中,很多地区没有及时配套邮政服务网点的问题,条例规定: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商贸区、城镇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和建设配套的邮政设施。城市建成区已有的邮政设施不能满足邮政普遍服务要求的,应当改建、扩建或者重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对未按照规划要求设置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改正。

  另外,还有一个邮政网点拆迁后无法还建的问题,《条例》规定: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事先与邮政企业协商。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需要继续在原区域设置上述场所的,应当按照方便用邮、不少于原有面积的原则重新设置,所需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重建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在交付使用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安排过渡场所。房屋征收部门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邮政企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过渡期间邮政普遍服务正常进行。

  二是住宅信报箱的问题。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居民楼、住宅区,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预算。对未设置信报箱或者设置的信报箱不符合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另一种是已建成使用的城镇旧居民楼和住宅区,如果未配置信报箱或者配置的信报箱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根据实际安排资金补建或者改造。信报箱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超过保修期的,纳入住宅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换,所需费用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信报箱所有人负责维修和更换。

  三是村邮站的问题。村邮站是农村投递的最后一个环节,它对于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农村邮政普遍服务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村级公共资源,扶持农村地区邮政设施建设,将村邮站与农村公共服务平台相结合,明确村邮站建设以及运营的责任主体,经费纳入农村公益服务范畴,由各级财政合理负担。

  规范快递服务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问:有部分学校、单位或者物业公司出于安全等原因的考虑,不允许快递员和快递车辆进入,针对这个问题,《条例》有什么解决办法吗?

  答:这是邮政业 “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条例》主要是明确和强调了有关方面的配合、支持责任。一是规定机关单位和城镇住宅区等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提供接收快件的场地或者服务设施;未提供的,应当允许统一着装并佩戴标识的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和车辆进入为用户提供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二是规定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宾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快递服务营业场所或者自助快递服务设施,其管理单位应当为快递企业开展业务提供便利和场租优惠。三是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合同有代收、代转快件约定,或者与业主有书面或者口头约定的,应当为业主代收、代转快件。

  问:城市对货车等机动车辆实行了不同程度的限行措施,对非机动车辆也在逐步清理。在这种情况下,邮政、快递车辆的正常通行能够得到保障吗?

  答:这是当前困扰快递发展的一个棘手问题,也是《条例》中力图解决的问题。《条例》规定,快递企业在车辆停靠和通行方面与邮政企业享有同等的便利,即快递车辆在运输、投递快件时,确需通过禁行路线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临时停靠作业。《条例》还规定,提供快递服务的专用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并喷涂标识。对带有标识的快递运输、投递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状况,采取多种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为快递车辆的通行、停靠提供便利。

  问:关于快件丢失、损毁、延误等方面的投诉和纠纷也在不断增多,《条例》在规范快递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有什么规定吗?

  答:《条例》规定:一是明确了快件收寄、投递环节的服务规范,对快递企业和用户各自的责任作了明确划分。二是要求被加盟企业对加盟企业实行统一管理,对于加盟企业给用户造成的损失,被加盟企业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三是规定快递企业在经营许可期内不得擅自中断、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确需临时歇业的,应当提前15日向所在地的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在营业场所及有关媒体上公告。四是以列举的方式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野蛮分拣,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处理邮件快件,服务不符合国家标准损害用户利益等行为作了明确禁止性规定,同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五是规定企业对用户的举报和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答复用户(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规定的30日相比,这个时限要求大幅度提高了)。用户对于企业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诉,申诉电话:12305。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申诉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答复处理结果。《条例》对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妥善处理用户投诉和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申诉的,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效的增强了对企业的监督。以上关于投诉、申诉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邮政企业。

  加强邮政行业

  安全监管刻不容缓

  问:大家对用户信息被泄露,以及违规收寄危化品导致生命安全等问题十分关注,《条例》在加强行业安全管理方面,有什么措施呢?

  答:《条例》专设了“安全保障”一章。一是加强了信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保管期满后,按照规定集中销毁或者删除。二是完善收寄验视制度。《条例》规定,对可疑物品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对收寄的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依法应当进行验视和加盖验视专用章或者专门标识,违反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强化应急处置措施。包括:1、邮政、快递企业在转运、投递邮件、快件过程中,发现有国家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妥善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2、遇重大突发事件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保障人员安全和邮件、快件安全,并在1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3、遇重大服务阻断时,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政府监管

  为邮政行业发展保驾护航

  问:从邮政体制改革的深化过程来看,国家对邮政行业监管高度重视,力度也在不断加大。那么,《条例》在强化政府监管方面还有哪些制度措施呢?

  答:政府监管的目的在于为行业发展保驾护航。《条例》结合邮政体制改革情况和我省邮政管理工作实际,在强化行业监管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全省邮政监管体制。二是强化了相关监管措施。包括: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存在安全隐患、服务质量问题、明显异常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当约谈其负责人,责令其进行整改;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质量监督评价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行业服务质量情况;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经营情况、服务质量自查情况和统计资料,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违反上述规定的,可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