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石港区如是瑜伽生活馆(张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2MA48EDAD35
住所:黄石港区纺织五路
法定代表人:张静 公民身份证号:xx0702199308196xxx
2024年3月15日,本局《涉嫌违法广告线索移交函》(2024年第9期),反映“如瑜伽微信公众号以及朋友圈发布大量虚假广告”。
2024年3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西塞山区如是瑜伽生活馆(樊金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024年3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下陆区如是瑜伽普拉提生活馆团城山店(张静)、黄石港区如是瑜伽生活馆(张静)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024年4月9日,当事人经营者张静来本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内容中,宣传称:品牌(店面)总面积高达5000多平米,不真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实际面积为3055平米;当事人本人及其安排的工作人员在微信朋友圈等渠道发布含有“黄石首家”、“行业排名第一”等用语的广告图片。
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是与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涉案广告费用为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黄石港区如是瑜伽生活馆(张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张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张静相关情况的书证。
2.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违法广告线索移交函》(2024年第9期)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3.举报人《涉嫌违法广告线索明细表》1份、本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据目录》1份、《询问笔录》1份、《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4份及各店《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内容存在虚假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书证。
4.《广告合同》1份、《微信付款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支付涉案广告费用的书证。
5.通过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平台信息查询未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记录,证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为首次违法的书证。
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4年4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4]71号)。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当事人在主动发布的广告中使用“黄石首家”、“行业排名第一”等用语,经执法人员要求却无法提供足以证明上述用语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应当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且系初次违法,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结合以上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经研究,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广告费用三倍罚款1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同时可以登录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提交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