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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4〕98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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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石港区凯强五金经营部(袁*英)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2MA4DL1F09B

住所(住址):黄石港区迎宾大道以北、湖滨西路以东02-006-002-0464-2

经营者:袁*英

身份证号码:420281198307181**9

2023年11月20日,本局委托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安全帽产品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3年12月29日,本局收到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SF/20231206021的《检验报告》显示产品“安全帽”经检验,冲击吸收性能项目不符合GB2811-2019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已于2024年1月19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1月21日,当事人将库存的27顶同批次不合格安全帽全部邮寄回生产厂家并保存了邮寄物流单据。当事人在限定时间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

2024年3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见涉案批次安全帽及其它品牌的安全帽。当事人现场能够提供涉案产品退货的物流单据照片。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从生产厂家南昌元彬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处购进了该批次安全帽,当事人与业务员口头约定,将该批产品放在店内售卖,卖完再结货款。因无进货单,当事人购进被抽检批次产品的时间无法判定。当事人共购进被抽检批次安全帽30顶,每顶进价为6.00元。截至抽样人员现场抽样时,当事人店内该批次安全帽库存量为30顶,尚未售出。抽样人员对上述安全帽进行抽样,抽样量为3顶,购样费为45.00元(售价15.00元/顶)。当事人收到该批次安全帽不合格报告后,于1月21日将余下的27顶安全帽全部退回厂家(收货人:李强;联系电话:13879163173),因双方约定售完产品再结货款,因此厂家无退款给当事人。因此,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的货值金额为450.00元,违法所得为45.00元。

另查明,2024年1月11日,本局向安全帽的生产厂家“南昌元彬劳保用品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编号:HS202338-2)及《检测报告》,生产厂家相关负责人李强已收到上述材料。3月18日下午,执法人员联系生产厂家负责人李强,其表示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已经停止生产,当事人退回的不合格安全帽已收到,现在公司已停止生产安全帽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3.对经营者袁*英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销涉案产品数量、价格等情况的事实;

4.《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F/20231206021)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安全帽”冲击吸收性能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事实;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A-005)复印件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编号:HS0000794),证明本局依法抽检及抽样现场情况的事实;

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编号:HS202338-1、HS202338-2)复印件各1份、《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编号:SF/20231206021)复印件1份,证明本局向当事人和安全帽生产厂家送达检验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的事实;

7.当事人提交的《江西五环物流公司货物受理凭证》照片复印件、生产厂家收货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将涉案批次剩余安全帽退至生产厂家的事实;

8.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行政处罚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4年4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4〕77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改正。2024年1月21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将剩余不合格安全帽退回生产厂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且该过程中无不合格安全帽流入市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4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49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可登录https://xzfy.moj.gov.cn/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提交复议申请);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