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石市第二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200MA48A90X0X
地址:黄石市黄石港区青山桥10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强
2023年7月31日,本局收到举报,称当事人在美团发布的广告未经审查。2023年8月3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不能出示《黄石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本局于2023年8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对被委托人黄晓玲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资质文件,本局围绕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9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准的《黄石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于2022年12月8日与深圳市迈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互联网运营推广协议书》。由深圳市迈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当事人在美团上的运营及医疗广告的发布,并支付了2000.00元信息技术服务费(广告费用),合同期限为一年。故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费用为2000.00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美团广告中宣传“特惠、全年最低价”不是当事人宣传的,是美团活动后台生成的宣传语言。其标注“入职体检”、“基础检查”和“入学体检”只是一个套餐的名称,没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且当事人在线下有按门市价(183.50)销售过入职体检(快速出报告)的交易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登记表》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线索来源的书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书证;
3.当事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资质的书证;
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的现场笔录;
5.对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的陈述。
6.《互联网运营推广协议书》及广告费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入网经营并网上发布医疗广告的广告费用的书证;
7.收费票据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在线下有按门市价销售过入职体检(快速出报告)的书证;
8.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的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资质。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391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既无从轻、减轻情形,也无从重情形,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 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4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