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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4〕18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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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4〕18号


当事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宜佳惠生鲜超市

经营者:徐尤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0MA4FWQ48E

经营地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20号109号


2023年11月8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收到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将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3]第100号)。办案人员收到该案件线索后,依法收集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系湖北省大冶市汪仁镇徐斌村徐斌湾九组193号居民,2021年11月25日在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20号109号注册成立了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宜佳惠生鲜超市。2023年11月2日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零售经营活动。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待销售的50.3条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经真伪感官鉴定该批涉案香烟均为真品,该批涉案烟草制品核价为23476元。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另查明,当事人系个人经营,未建立财务账目和购销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3]第100号)1份,证明该案线索来源的书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的书证。

3.当事人现场笔录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事实情况。

4.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过程的书证。

5.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黄烟直存通[2023]第2023455号)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移送财物清单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卷烟真伪感官比对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数量、价格,真伪等情况的书证。

6.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为首次违法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4年1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4〕3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4695.2元以上11738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违法经营总金额20%的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综合以上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4695.2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