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振翔烟花爆竹经销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0MAC47K6M36
住所(住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汪仁镇汪仁新街9号一楼(申报承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玮
2024年2月26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收到市局质量科移送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执法查处移送书(编号:市抽2024-02),称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4年1月16日的成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中洲烟花鸿运发财炮抽查结果不合格。执法四大队办案人员收到该案件线索后,经初步核查,于2024年2月28日报请领导审批立案。当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店铺所在地进行现场检查。2024年3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围绕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行为收集了相关证据。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办理了《营业执照》,2022年12月办理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系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合法主体。当事人于2023年6月22日从湖北供销惠侬黄石祥喜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3.6的中洲烟花鸿运发财炮3件,购进价格为135元/件(每件10卷,计13.5元/卷)。2024年1月16日,市局委托黄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6的中洲烟花鸿运发财炮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月26日,经检验,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6的中洲烟花鸿运发财炮所检项目零售包装标志、实际药量与标注药量的允许偏差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2月2日,当事人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编号:市抽202402-1)与检验报告(NO(2024)JQ-0015),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对检验结论等没有异议。至本局立案调查时,当事人购进的生产日期为2023.6的中洲烟花鸿运发财炮售出2件(20卷),售出价格为15元/卷,即150元/件(每件10卷),共300元。另当事人无偿提供抽检5卷,抽样封存留样5卷,留样的5卷在不合格后退回给供应商进行了销毁。最终认定这批中洲烟花鸿运发财炮货值金额为450元,违法所得为30元。
另查明,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并保留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2023年5月8日,当事人因销售的全红电光炮(爆竹)(生产日期/批号:2022-4-25)经抽样检验,发现所检项目引燃装置、实际药量与标注药量的允许偏差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处理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执法查处移送书》、《案源线索处理审批表》、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销)企业名单各1份,证明该案线索来源的书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书证。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检验报告》及邮件截图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查的生产日期为2023.6的中洲烟花鸿运发财炮不合格的书证。
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供货商《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进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中洲烟花鸿运发财炮进货、销售等情况事实的书证。
5.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6.封存备样产品退回收货证明1份、销毁告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将封存备样产品退回供应商并销毁的书证。
7.《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罚[2023]106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曾受过行政处罚信息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4年5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4〕8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全部卖出或销毁,没有应当没收的产品,故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售的产品。
2023年5月8日,当事人因产品抽检不合格被罚款,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同一年度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可以依法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产品外观有合格证,当事人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三)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罚款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以上(含该30%部分的上限值)、较高的30%以下(不含该30%部分的下限值)范围内确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即720元以上、1080元以下。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罚如下:
1、罚款1035元;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罚没合计106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户名: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可登录https://xzfy.moj.gov.cn/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提交复议申请);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