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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349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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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349

当事人黄石港区家家福餐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2MA4A298Y86


2023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厨房内发现名称为“龙口宴粉丝”的食品,其外包装标识标品名为“粉丝”、小作坊登记证编号为豫食作(睢)登字(毛)〔2021〕第(0008)号、生产商为商丘市睢阳区顺祥粉丝厂,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食品供货者资质文件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2023年10月12日,本局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方朝辉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上旬从黄石港区富豪农贸市场商户采购了上述食品“龙口宴粉丝”,采购时未索取供货者的资质文件、进货票据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截至目前,当事人无法提供“龙口宴粉丝”供货者的资质文件、进货票据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方朝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的现场笔录

3.现场取证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厨房储存食品“龙口宴粉丝”的事实的书证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行政处罚内容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书证

20231018,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346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