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390号
当事人:黄石港区加洲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2MA7HGCBF8E
2023年10月16日,我局收到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3〕第94号)。2023年10月8日,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柜内发现1条黄鹤楼(软1916)卷烟,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当场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1条黄鹤楼(软1916)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本局于2023年10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10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烟草制品及电子烟产品。2023年10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从黄石大道沿街的一家商店处购买了上述1条黄鹤楼(软1916)卷烟放在店内进行销售。当事人对该批卷烟未做记录台账,亦记不清进货价格,尚未销售被烟草部门查获。经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真伪感官比对笔录判定,上述1条黄鹤楼(软1916)卷烟为真品,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总价值为1000.00元。故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总额为10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书证;
2.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3〕第94号)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的书证;
3.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检查(勘验)笔录、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黄烟直存通〔2023〕第2023430号)、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询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的书证;
4.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烟草专卖品违法经营总额的书证;
5.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卷烟真伪感官比对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烟草制品为真品的书证;
6.《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的现场笔录;
7.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行政处罚内容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的书证。
2023年10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358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