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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464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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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464号


当事人:西塞山区玲玲副食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3MA48RY6G0N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西塞山区河口镇闸口村新村路43号

2023年 10月24日,综合执法支队接到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西市监案移[2023]8号),反映该局在现场摸排中发现西塞山区玲玲副食超市店内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2023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对涉案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店内左边墙边有货架,货架中间有“临期、过期食品处理区”标识,店堂中间有4个木板,木板上摆放有零售、文具等,现场未发现有过期食品。

当日,经市局领导审批,依法立案调查。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开始经营食品,主要为预包装食品、文具、玩具销售。当事人在经营过程时,由于疏忽,没有定期清理库存食品,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包“蛋炒粉”,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9日,保质期为150天;17包“霸王素牛筋”,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日,保持期为150天;3包“樱桃小丸子”,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21日,保持期为150天;1包“大长筋”,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25日,保质期为150天)存放在店内货架上层,且没有进行显著标识。涉案预包装食品“蛋炒粉”进价10元30包,售价0.5元每包;“霸王素牛筋”进价10无30包,售价0.5元每包;“樱桃小丸子”进价14元20包,售价1元1包;“大长筋”进价14元20包,售价1元1包。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已被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承认,上述4种预包装食品于2023年5月20日从上窑张国桥处购进,其进货时已查验过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进货票据未保存,且上述4种预包装食品在7月初(小学放假,食品过期前)就集中放置于货架上层后没有对外销售,没有销售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

2、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资料。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份、进货票据2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情况;

4、对李玲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5、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能力平台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11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47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且在西塞山区市场局检查之后设置了“临期、过期食品处理区”标识,其行为不适用从重情形,也不具有从轻、减轻情形,属于一般违法情节,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