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彭阳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4MA4A2CX586
2023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安排无健康证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制作了现场笔录。2023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餐饮服务等等,2023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彭阳生店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彭阳生的健康证(编号:ZY10482,有效期止:2022年5月10日)已经过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健康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安排无健康证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事实。
3.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能力平台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的事实。
2023年10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38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规定,构成了无健康证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六)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能力平台调查显示,为首次违法,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