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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470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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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下陆区福勇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4MABQLU517X

2023年 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下陆区下陆大道39-1号步行街17、18楼的下陆区福勇餐饮店检查时发现该店两名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林勇;男;4202032020W19829;有效期至2023年7月11日;冯秋丽;女;4202032020W19830;有效期至2023年7月11日)并于2023年10月18日对该店经营者冯秋丽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店面于2022年7月开业,长期从事餐饮服务,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两名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林勇;男;4202032020W19829;有效期至2023年7月11日;冯秋丽;女;4202032020W19830;有效期至2023年7月11日),林勇、冯秋丽是该饭店厨师及服务员,均为直接接触入口食品人员,现已前往卫生机构重新办理健康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安排无健康证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事实;

3.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能力平台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我局工作人员于2023年11月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47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规定,构成了无健康证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六)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当责令当事人给店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不具有从轻、减轻、从重的情形,属于一般违法情节,适用于《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