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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414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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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石港区不后悔酒楼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2MA4A673UX8


2023年9月13日,本局收到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移送函,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的提供的信息对黄石港区不后悔酒楼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饿了么平台上经营菜品“大碗有机花菜”。

20239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店饿了么平台上的店铺(名称:不后悔酒楼交通里店)经营“有机花菜”。2023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上架“大碗有机花菜”。当事人饿了么店铺销售的“大碗有机花菜”是当事人从华夏城农贸市场和永安里农贸市场的摊贩处购入的普通花菜(俗称散花菜)当事人在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情况下擅自标注“有机”字样,以“有机花菜”的品名对外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8月29日将“大碗有机花菜”下架,截止下架时,该菜品在饿了么平台店铺的销售量为零,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身份的书证;

2.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吴青如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的书证;

3.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送函(港市监案移函〔2023〕20号)及附件各1份,证明本案案件来源的书证

4.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的现场笔录;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销售有机花菜事实的陈述

6.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进货票据各1份,证明当事人无主观意识违法行为及积极配合整改的书证;

7.黄石港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及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经营“大碗有机花菜”页面截图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8.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行政处罚内容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2023年10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40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未取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销售有机花菜的违法行为。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3万元以下罚款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建议本案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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