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518号
当事人:黄石市明佳纸品加工厂(普通合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33179970XR
经营范围:纸品加工、生产、批发、零售一次性餐具。(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主要经营场所:黄石市黄金山开发区金山街道王圣大道东98号办公楼
2023年8月9日,我局综合执法支队收到我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执法查处移送书》(编号:市抽2023-09),反映在我局组织的2023年专项监督抽检中,当事人涉嫌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食品接触用纸制品。2023年8月18日,我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生产场所有生产设备14台,还有生产的成品:11A高档豆浆纸杯34件,每件2000个等纸制食品相关产品。2023年8月23日,经领导审批对上述产品进行查封(黄市监强制[2023]63号)。2023年8月24日,对其被委托人余进宁依法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3年9月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纸杯、纸碗、竹筷等食品相关产品。截止2023年8与18日现场检查时发现的成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产品价格清单计算:11A高档豆浆纸杯34件,单价130元/件,货值金额4420元;一次性环保纸碗4号20件,单价38元/件,货值金额760元;明佳A大壹号碗25件,单价65元/件,货值金额1625元;明佳小四号碗100件,单价8元/件,货值金额800元;精品青花瓷纸碗12件,单价42元/件,货值金额504元;中国红20件,单价42元/件,货值金额840元;明佳纸碗-明佳特壹号4件,单价60元/件,货值金额240元;精品纸碗69件,单价32元/件,货值金额2208元;青花瓷54件,单价40元,货值金额2160元;四色彩印纸碗10件,单价30元,货值金额300元;明佳环保纸碗90件,单价22元,货值金额1980元;中国制造211件,单价45元,货值金额9495元;精品纸碗33件,单价26元,货值金额858元;明佳新3号18件,单价16元,货值金额288元;兰叶2号48件,单价20元,货值金额960元;喜庆碗4件,单价28元,货值金额112元。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产品纸杯纸碗752件,总货值金额为27550元。
由于当事人没有做具体的收支财务账、生产记录、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夏萍、被委托人余进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
2.询问笔录、询问通知书(黄市监询通[2023]76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黄市监强措字[2023]63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执法查处移送书》(编号:市抽2023-09)、产品价格清单各1份,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13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纸杯、纸碗、竹筷等食品相关产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12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51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请求对违法生产的产品免予没收,待取证后再对外销售,并减轻处罚金额,理由如下:1.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贵局调查,认真进行整改,并请人按照获证企业申报标准对厂房进行了升级改造,且投入了大量的资金。2.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已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已受理。对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违法生产的产品经过送检,已取得合格的《检验报告》。3.当事人自厂房搬迁后,因为疫情原因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直至疫情放开才逐步恢复生产,产量也不高。加上搬迁成本,员工工资等,单位一直处于亏本状态,企业经营确实很困难。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局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认为:当事人主动配合我局调查,认真整改,并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违法生产的产品经检验合格,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 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部分采纳当事人申辩意见,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产品纸杯纸碗752件;2.处2755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