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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401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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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401号

当事人:西塞山区满巍明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3MACHH0FD9L

经营场所:黄石市西塞山区武汉路99号武商黄石购物中心负一楼000046号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


2023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现场从业人员余晓明无法提供健康证明。

2023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是位于西塞山区武汉路99号武商黄石购物中心负一楼的一家小型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类经营活动。当事人店内从业人员在没有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书证;

2.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的从业人员未见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书证;

3.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证人证言;

4.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界面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暂未受到行政处罚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