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416号
当事人:西塞山区宜居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3MACAEUPY3T
经营场所:黄石市西塞山区石料山495号-1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023年10月16日,执法二大队到西塞山区宜居餐饮店日常检查,发现该店3名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从事直接入口食品操作岗位工作,2023年10月17日,经审批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资料。
现查明,该店负责人董某某、服务员董某某、厨师熊某某等3人在店内从事厨师及传菜等直接接触食品工作,原健康证到期后未及时体检更换新健康证。在执法人员检查后,进行整改,安排体检,10月23日复查,2人已取得健康证,另1人已不在店内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的书证;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健康证的书证;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健康证的书证;
4.过期健康证及新办健康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的书证;
5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平台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一年内未受行政处罚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11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45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当责令改正,给予处罚。
查询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一年内无违法记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违法事实,按要求整改,从业人员已体检。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