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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420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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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420号


当事人:西塞山区贝糕兴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3MACWLRDU4G       

经营场所:黄石市西塞山区颐阳路290-3第二档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外卖递送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023年10月13日,执法二大队到西塞山区贝糕兴餐饮店日常检查,发现该店2名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从事直接入口食品操作岗位工作,2023年10月16日,经审批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资料。  

现查明,该店两名无健康证的从业人员刘某、程某在店内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销售工作。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立即安排体检,10月23日执法人员复查,2人已取得健康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的书证;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健康证的书证;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健康证的书证;

4.新办健康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的书证; 

5.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平台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一年内未受行政处罚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11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46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当责令改正,给予处罚。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当责令改正,给予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违法事实,按要求整改,从业人员已体检。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