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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424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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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424号


当事人:西塞山区红青汤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3MA4E527B4X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西塞山区医院街3号第一档


2023年10月23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西塞山区红青汤馆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店内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的健康证,发现该店内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常某某的《湖北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健康证)体检日期为2020年10月27日,有效期止为2021年10月26日,该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的健康证已超过有效期。

2023年10月23日,经市局领导审批,依法立案调查。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常红青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各1份。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热食类食品现场制售,店内有1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人员,常某某健康证体检日期为2020年10月27日,有效期止为2021年10月26日,该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的健康证已超过有效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

2.2023年10月23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工作人员健康证过期的事实;

3.2023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事实。

4.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能力平台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11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44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其行为并未产生实质危害,不适用从重情形,也不具有从轻、减轻情形,属于一般违法情节,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综合以上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