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347号
当事人:黄石港区家厨小馆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2MABX4ET87J
2023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有一名食品从业人员余某现场无法提供有效健康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
2023年10月12日,本局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的工作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餐饮服务和食品销售。余某为当事人店内食品从业人员,主要负责厨房内菜品的切配和传菜,截至2023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余萍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余萍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的现场笔录;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事实的陈述;
4.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行政处罚内容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书证。
2023年10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345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