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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山区“11·2”交通事故受处理直接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黄石日报    时间:201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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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市安监局对发生在西塞山区“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都受到了处理。该事故直接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11月2日5时26分,西塞山区颐阳路建设银行门前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3万元。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相关单位:有大冶市通顺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系事故客车鄂B59491登记所有单位,该公司为私营企业。二是黄石市宏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系占用道路施工方。该公司也为私营企业。

  据了解,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曹中亮雨天夜间驾驶鄂B59491大型普通客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至事发路段时,违反规定接听手持电话,且未按照操作规范要求细致观察路面其他车辆情况,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与违反规定停在事发路段鄂B5A58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事故的次要原因是:当事人余松文夜间驾驶鄂B5A58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其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且为超长载货的地动车,在事发路段违反规定停车,妨碍了其他车辆的安全通行。

  市安监局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性质是一起责任事故,并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作了如下处理:一、给予大冶市通顺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的经济处罚。二、黄石市宏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市安监局作出书面检查。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一、曹中亮,事故客车鄂B59491驾驶员,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余松文,鄂B5A58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对“11·2”较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由交警部门给予其行政警告,并给予100元经济处罚。三、叶细华,大冶市通顺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科长,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由大冶市通顺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四、王卫平,大冶市通顺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由大冶市通顺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五、傅德,大冶市通顺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由市安监局对其处2万元的经济处罚。六、李宏,黄石市宏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市安监局对其处2万元的经济处罚。七、陈宇,大冶市道路运输旅客管理办公室主任,对事故负有监管主要领导责任,由大冶市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其诫勉谈话。八、曹海燕,大冶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全科科长,对事故负有监管主要领导责任,由大冶市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其通报批评。市安监局对事故相关单位提出了防范措施。(匡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