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中涉及女职工权益的专项附件、专章有何区别?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中女职工专项附件、专章的协商和签订的程序法律效力一样,都要经过要约、协商、职代会审议通过、签字、劳动部门审查、公布等程序,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必须经过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单独签字确认,而集体合同中的附件、专章只需在综合性集体合同上签字即可。因此,前者是法律要件齐备、可以单独成立的专门合同,后两者则依附于综合性集体合同而存在。